分享

未全额取得建安发票,应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处理?

 碧海云天是我家 2016-01-18
我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由于公司拖欠了施工方的工程款,所以尚未全额取得建筑安装发票。请问,未按规定取得的建筑安装发票就不能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吗?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税务机关就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但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并非意味着就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此可见,建筑安装成本金额并非是难以确定,只不过是未及时结算工程款而导致未取得建筑安装发票。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备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处、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在核定建筑安装成本时,对未取得建筑按照发票的部分,应当从核定的总成本中扣除。当然,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取得发票的,只要是在规定期限内的,应当允许扣除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对原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当在依法退税后从以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中抵减。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