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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费用能报销吗?】企业租用个人私家车 应做怎样的财务处理

 彩虹348 2016-12-05



企业因业务需要,需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需要做哪些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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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租用私家车并签订租赁协议


企业租用个人私家车,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凡是签订了租赁协议并由车主向公司出具了租赁费发票的,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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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用私家车若没有签订协议

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签订协议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保险费、折旧费不能扣除。若没有签订协议,上述费用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单位租用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相应税费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

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

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订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缴纳个人财产租赁的个人所得税;若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

因此,公司租用个人车辆既不签订任何租赁协议,对方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不向公司出具租赁费发票,那么由此产生的各类与车辆有关的费用,如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检车费,修车费,保险费等等,均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已经报销入帐的,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当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取得报销金额的本企业职工个人而言,需要将这部分收入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当中,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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