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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19:“私车公用”的涉税筹划

 大美儿 2017-04-21





【基本事实】

A公司老板以个人名下的汽车为公司经营提供服务,包括运输货物、接送员工等。2014年发生汽油费20,000.00元,过路费5,000.00元,停车费2,000.00元,车辆保险费6,000.00元,修理费3,000.00元。A公司当年将上述费用据实报销。

除上述费用外,公司还额外支付老板车辆使用费120,000.00元,以办公费、交通费发票做为报销凭证。企业每年将这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存在问题】

一、A公司企业所得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A公司向老板支付车辆使用费120,000.00元,并未取得该老板为其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车辆使用费的发票,而是用办公费、交通费等发票替代,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税前不得扣除,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二、老板个人纳税风险

老板个人将车辆提供给公司使用,取得车辆使用费120,000.00元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提供车辆租赁属于“营改增”中“有形动产租赁”,应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还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筹划方案】

建议A公司和老板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协议约定,约定合理租金额,据实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



【筹划依据】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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