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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远康律师 2016-12-05

       近年来,陆续有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给有关律师以严厉处罚。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书面告知李金星律师,拟对李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此事引起了律师界的争议。

       从网络披露的情况看,这些律师在辩护 、代理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只是当事法院的一面之词。而当事法院在程序上往往存在的违法行为,如不准辩护律师复制至关重要的视听资料证据、变相不公开审理、法庭在宣判前十分钟临时给被告人增加罪名却不给辩护律师准备时间、蛮横粗暴地打断辩护律师的正常发言等等没有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建议书上肯定是只字未提的。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只是法律常识,而实际生活中,有权的人们就当了自己的法官。

       老师说,司法建议书本身只是建议,不是生效裁判,不具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可是为什么却直接成了司法局处理律师的依据?这肯定不符合法律,也有违法理与常识。我们先分析司法建议书的来龙去脉。

       司法建议制度创建于1980年,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其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制度。这一制度被认为是“审判职能的延伸和拓展”,给法院以非强制形式回应社会现实问题提供了空间。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要以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我在许多次的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对普遍存在的损害民众利益的非法拆迁行为在庭审发言中指出问题的同时,请求法院出具司法建议督促有关政府纠正。对于我的请求,不少法官予以重视,但更多的法院是嫌我多管闲事而不当一回事。也有的法院发了司法建议,但政府多半不予理睬,继续违法不止。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法〔2012〕74号)一文来看,司法建议具有以下特征:

      1、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目的是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2、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重视运用司法建议,通过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法院重视和运用司法建议是为了扩展审判效果,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上述特征不涉及律师参加诉讼的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司法建议书呢?最高法院的文件规定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上述10种情况仍然没有包涵某法院给济南市司法局的司法建议书所指责律师的行为。虽然说可以套第9、10兜底条款,但与立法意图不符。

       其实,三大诉讼法和法庭规则均对律师等诉讼参加人在庭审活动中的行为有明确规定。若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该是由法院依法制裁,而不应该当事法院不作处理却发司法建议书让司法局处理律师。即使律师在庭审中有不当行为,诉讼法的规定也是要看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而不是动不动就让司法局对律师予以停止执业,吊证等严厉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首次通过并自1994年施行后于2015年12月2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法庭秩序有较详细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规定,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规定,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读完上述规定,我想多数读者与我一样会有以下认识:

      第一,法庭是讲法律的地方,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也要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合议庭指挥。但是,法庭存在的意义是公正司法,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是法院的义务。在维护庭审秩序这个问题上审判、公诉、辩护、代理以及当事人各方均有义务。

       第二,如果当事人、诉讼参加人扰乱法庭秩序,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处置,以保证庭审正常进行。照此,这次山东的李金星律师在广州开庭的行为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法院为什么没有当庭处置呢?既然庭审顺利结束,庭审中的争论应该是相让为上上策。

       第三,律师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注意!这里没有说司法建议,而这种通报情况应该实事求是,司法局收到情况通报不是无条件照办,而应该是在核实属实的前提下,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启动相关程序,而非拿着鸡毛当令箭,断律师的生计。

       眼下的中国,体制内外大不同。吃皇粮的饭碗是铁打的,那是杠杠的。君不见,在法院内打律师、剥律师的衣服乃至判黑案、收黑钱,到拆迁指挥部兼职都不影响饭碗。而律师的饭碗是瓷的,被停业甚至吊销很不容易获得的执业证书则很容易,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确实是雷区。该法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似乎是担心律师法的刀不快,司法部又制订规章进行了扩张,并且把刀把子送给了法院,让本来是当事一方的法院放心当自己的法官。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

       (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

       (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我想这个十九条真的很有水平。从此后,中国梦里老百姓请的律师只能是区分刑、民、行案而讲类同的如下一句话:

       辩护人说:公诉机关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民事代理人说:对方的起诉(答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案件原告代理人更简单,没有起诉的,劝委托人不要起诉;起诉了的劝撤诉即可。而被告代理人说:被告行为伟、光、正即可。

       领导说:很好!爱卿辛苦了,功劳大大的。从此天下无诉、平安无事,共产主义明天即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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