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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广西首次出台农村小学教学点基本办学标准 首次对“小学教学点”进行界定

 lrf1688r 2016-12-07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西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质量大幅提升。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全区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为切实办好必要的小学教学点,优化小学教学点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小学教学点教育质量,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广西教育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日前,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来和小编看看新出台条例都有哪些亮点呢?

1

  “具体”

首次制定农村小学教学点的基本办学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

2

  “界定”

首次对“小学教学点”进行了界定。“(一)达不到小学1—6年级完整建制;(二)在校学生规模不足100人(不含附设学前班、幼儿园幼儿数)。”达到1—6年级建制或学生人数超过100人的学校按完全小学建设和管理。

3

  “配置”

从设置用地、校舍配置、装备配备、教职工配备、教育教学及保障等方面对农村小学教学点基本办学标准分门别类作了详细的规定,让各方面都有章可循,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4

  “开齐开足”

对体育设施和信息化做详细规定,要求开足开好课程。

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由六大部分构成。

1

规范农村小学教学点的设置、选址和用地。坚持有利于学生就近入学与提高教育质量相结合原则,科学合理布局设置。

2

明确农村小学教学点的校舍、设施配置。校舍及设施建设和设计要符合《中小学校舍设计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

3

强调农村小学教学点的装备配备。从硬件装备和软件装备两方面明确教学点的配备要求,确保日常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

4

保障农村小学教学点的教职工配备。拓展教学点教师补充渠道,注重教师培养。

5

规范农村小学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建立健全小学教学点工作规范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整体提升教学点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6

提出农村小学教学点的保障机制。落实教学点办学经费,保障教学点的正常运转。



点解决,《标准》通过规范农村小学教学点基本办学标准,从设置用地、校舍配置、装备配备、教职工配备、教育教学及保障等方面对农村小学教学点基本办学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优化小学教学点规划布局,全面改善教学点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着力解决教学点办学条件不足、师资配备不强、课程开设不齐、教育质量低等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小学教学点

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小学教学点布局,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好必要的教学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小学教学点是指在行政或教学管理上隶属于乡(镇)中心学校或村完全小学管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达不到小学1—6年级完整建制;(二)在校学生规模不足100人(不含附设学前班、幼儿园幼儿数)。

第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优化小学教学点规划布局,加强建设和管理,全面改善教学点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提升办学水平。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确定保留和新增的小学教学点,是小学教学点布局优化、办学条件改善、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小学教学点基本建设、教育教学、日常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与规范管理要求。

设置、选址和用地

第六条   小学教学点布局应根据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人口发展规划和学龄儿童变化趋势,综合考虑环境、交通、安全等因素,坚持有利于学生就近入学与提高教育质量相结合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布局设置。

第七条 学龄儿童少且分散的边远山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学龄儿童因上学不便而辍学。

第八条 小学教学点选址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九条  小学教学点生均用地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

校舍、设施配置

第十条 小学教学点校舍建设和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小学教学点应设有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科学教室、图书室、饮水设施和厕所;有寄宿学生的教学点应建有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并按需配建教师周转宿舍。不同班额校舍配置标准如下:

1个教学班校舍使用面积标准(单位:㎡)

校舍配置类别

校舍面积

普通教室(1间)

40

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

40

图书室(图书阅览室、教师办公室)

40

综合器材室

40

仓库

20

厕所

28

合计

208

   2个教学班校舍使用面积标准(单位:㎡)

校舍配置类别

校舍面积

普通教室(2间)

80

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

40

图书室(图书阅览室、教师办公室)

40

综合器材室

40

仓库

20

厕所

28

合计

248

3个教学班校舍使用面积标准(单位:㎡)

校舍配置类别

校舍面积

普通教室(3间)

120

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

80

科学教室

40

计算机室

40

图书室(图书阅览室)

40

综合器材室

40

教师办公室

40

仓库

20

厕所

28

合计

448 

4个教学班校舍使用面积标准(单位:㎡)

校舍配置类别

校舍面积

普通教室(4间)

160

多功能教室(多媒体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

80

科学教室

40

计算机室

40

图书室(图书阅览室)

40

综合器材室

40

教师办公室

40

仓库

20

厕所

28

合计

488


第十二条  小学教学点校舍应按需配置学生宿舍、教工宿舍、食堂(伙房)。学生宿舍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且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教师周转宿舍人均使用面积16平方米。食堂(伙房)生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且食堂(伙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学生厕所应按1:3设置男女蹲位,宜设置为楼内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十四条  规模较小的小学教学点(50人及以下)校舍可根据够用原则,合并使用教学及辅助用房;可配置合班教室,合并使用多功能教室与科学教室,图书室(图书阅览室)与计算机室,综合器材室与教师办公室等。

第十五条  小学教学点应有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大门设计要简洁、实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小学教学点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有国旗升旗场地,符合升降国旗要求。

第十七条小学教学点应保障用电及符合卫生标准的供水,确保教学教学、生活及安全需要,确保用电及饮用水安全,并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设备。

装备配备

第十八条 小学教学点应按教室数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讲桌、黑板(或白板),按学生人数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课桌椅。

第十九条  有寄宿学生的小学教学点应按住宿学生“一人一床”的标准配备学生用床。

第二十条  小学教学点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教学仪器配备标准,配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体卫艺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装备。每个教学点至少配备1套以上智能语音教学设备辅助教学,以满足开齐开足语文、英语、音乐等语言类课程需要。

第二十一条  小学教学点应按照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标准规定的生均配备标准配备图书,学生人数低于30人的,应按不低于30人配备,复本不超过3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原有图书的5%。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

第二十二条  小学教学点一般应配有篮球场(游戏场地)、乒乓球台、60米直跑道、跳高跳远所需沙坑等相关体育设施。有条件的小学教学点可配备5人制足球场。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小学教学点应配备一套由大屏幕电视机、计算机及卫星接收等设备组成的远程教学系统;有条件的教学点可采用接入互联网方式代替卫星系统接收教学资源,配备网络接入设备,并通过当地教育城域网接入互联网(如无教育城域网可直接链接互联网),带宽不低于4M,每个教学班要配备满足教育教学需求的多媒体设施。

第二十四条  小学教学点每位教师应配有一台计算机,用于备课和办公;教师的办公桌椅、书架、文件柜按人数各配备1套;每个教学点应配备至少一台A4幅面激光打印机。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小学教学点可配备由乡镇中心小学和村完小通过教育城域网或互联网监控教学点校园安全和日常工作的带报警功能的监控设备。

教职工配备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编制标准和教师资格规定配备教职工。

(一)优先保障教学点师资配备需求。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有关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需要,重点倾斜、优先保障小学教学点教师编制需求。

(二)拓展小学教学点教师补充渠道,探索通过公开招聘、特岗计划、定向培养、学费代偿等多种方式,配备教师,重点补充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教学点教师,优先保障小学教学点教育教学需要。

第二十七条 加大“县管校聘”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中小学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机制,盘活区域内优秀教师资源,扩大教师资源使用效益。在师资不足情况下,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须统筹本地教师资源,采取走教、支教、轮岗等多种方式,保证各教学点开齐开足国家规定必修课程。

第二十八条 加强小学教学点教师培训,重点培训教学能力和全科素养,进一步提高小学教学点教师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结合实际,配备小学教学点必要的教辅人员,生活管理员、炊事人员、安全协管员等工勤人员,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形式解决,满足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需要。

教育教学

第三十条  小学教学点应纳入县域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体系,教育教学纳入乡镇中心校直接管理或委托村完全小学管理,统筹安排小学教学点师资、课程、教研及评价等活动,建立健全小学教学点工作规范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整体提升教学点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小学教学点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通过德育课程、德育与学科教学的融合、专题教育、校内外活动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传统美德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养成教育、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校园环境整饬,强化校训、校规建设,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培育优秀校园文化。

第三十二条  小学教学点应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课堂教学规范、高效,教学方式方法灵活多样,探索参与式、合作式等教学方式,善于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规范学生在校时间、考试次数和课外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  小学教学点应当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工作,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通过相关课程及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有条件的教学点,应单独举办或参与中心学校每学期举办的大型文体、科技活动,拓宽学生视野,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四条  小学教学点应有科学合理的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教研活动、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辅导与批改等教学常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管理机制。对学生素质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全面科学地记录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第三十五条 小学教学点应积极组织和参与教研活动。乡镇中心校或村小学要组织开展集中备课、巡回教学、技术支持等制度,开展连片教研活动,推动资源共享,提高教学点的教学质量。小学教学点纳入主管学校开展教学研讨,按时参加所属学校和学区组织的集体备课、公开课、连片教研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小学教学点应加强教学点学生学籍和考勤管理,防止辍学。关爱留守儿童,建立留守儿童教育档案,设立亲情电话,构建留守儿童协同关爱新机制。

第三十七条 小学教学点应加强安全和后勤管理。按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和治安巡防机制,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校园安全事故和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配备好安保人员、防卫性器材和技防设施。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和疾病防控制度,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建立资产档案,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杜绝资产流失。加强设施设备和宿舍管理,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学校各类设施使用效益。加强食堂(伙房)管理,完善食堂经费保障制度,努力降低学生伙食成本,提高学生伙食质量。

保障

第三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市、县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小学教学点的建设和改造,为小学教学点配齐教学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使小学教学点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九条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100人以下的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和拨付公用经费,纳入其乡镇中心校或村完全小学统筹管理,保障教学点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条  落实教师培训经费,按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的标准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安排教学点教师培训;各教学点要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足额用于教学点教师培训。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达到1—6年级建制或学生人数超过100人的学校按完全小学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得到最好的教育\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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