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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条款表述,大意不得!

 lgzlawyer 2016-12-10


文/常公子

来源/无讼阅读


前段时间,听到这样一件事情:某律师同行的朋友介绍一公司客户给同行,这一客户需要进行一单资产收购项目,需要律师拟定收购文书等,而且客户要求的比较急,请求律师先干活,并信誓旦旦的口头承诺一定尽快签约。这位同行推掉其他日程,加班加点的把工作成果交给客户后,这家客户以各种理由推诿。后在朋友居间协调下,这家公司仅支付了口头承诺律师费的三分之一,就把这位同行给打发了。


在我看来,这位同行的做法值得反思。一般情况下,律师接受委托,与客户签署正式委托协议后,才开始工作。当然,也有的律师在收到第一笔费用后才开始干活。执业过程中,较少碰到还未签署任何委托协议就开始干活的例子。当然,如果你是客户的常年法律顾问,要委托你专项,在另外签署转向协议之前,律师先进场开展前期工作,似乎是可以理解的——即使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客户表示走合同签署流程比较漫长,干活先--但也应该通过备忘录、邮件等确认委托合同主要条款,以备不时之需。


我想说的是,即使有先签约后干活的意识,也要同时留意律师费支付条款的具体表述,以便马前失蹄,临门一脚没力量。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起草、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对于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可谓见多识广。即使如此,有时律师却对切身相关的合同条款失之大意。我见过一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律师费分两笔,第一笔签约后三日内支付,“第二笔律师费自收到法院判决书后三日内支付”。代理阶段是一审,不言而喻的是,第二笔律师费应当在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三日内支付。可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被告考虑到用以反驳原告的证据链较为薄弱,判断法庭很大可能支持原告的主张,于是提出了和解。而原告基于和解可以很快拿到款项,如果不接受和解,被告可能死磕,一二审、执行各程序走完,需要付出不菲的时间成本。于是,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和解了,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被告很快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如愿收到了款项。可是,原告收到款项后,感觉律师的工作“太容易了”,而自己付出的律师费有点太高了,想赖着不给。经仔细翻阅律师费支付条款,原告向自己的律师提出,原来双方约定的是收到法院“判决书”后三日内支付,现在收到的是“调解书”因而拒绝支付第二笔律师费。律师回过头来发现自己的失误后,懊恼不已,虽然可以通过“争议解决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毕竟与客户对簿公堂,又是因为自己的疏忽,让同行知晓后,毕竟不太光彩,于是经过谈判,接受城下之盟,对律师费打了个折,了事。


另有一位同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包括一二审,约定一审一笔费用,二审代理结束后支付第二笔费用。结果在同行的诸般努力下,一审大获全胜。对方上诉,客户经过分析(可能同行也参与其中),认为二审程序中,对方翻盘的可能性很小,于是在二审过程中不再委托律师代理,代之以公司法务。律师损失一笔费用。


笔者也见过一个代理执行阶段的律师的代理协议,约定在客户收到执行款后五日内,按照收到执行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但是,被执行人的支付能力不足以全部以现金支付。于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一部分以现金支付,另外一部分,以股权交割代替现金支付。后来客户支付律师费时,一顿扯皮。如果当初约定以“收到执行款或者获得财产性权益”后多少天内支付律师费,可能会免致麻烦。


律师执业的一般经验告诉我们,律师与客户互相依存,又互相独立。关系好时,蜜里调油,关系一般时,公事公办,关系差时,分道扬镳。无论处于何种阶段,你是你,我是我,亲兄弟明算账。我付出了智力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对价。我不占你便宜,你也别想让我免费给你干活。如果我免费,那是我乐意,绝不能是城下之盟,更别把它当成天经地义。因此,签约时,关于律师收费条款的表述,一定要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尽量周延,调解、和解、撤诉、以物抵债、委托一审不再委托二审、委托支付等诸般情形,都要约定相应的律师费支付方式。


防患于未然,我不主张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用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去追讨自己的律师费--这总有点那啥,不光彩。如果真要碰到老赖,那也没办法,打就打呗,咱是干啥的,怕他个鸟?不过,正如兵法云,上兵伐谋,不战而屈人之兵。我们在签约时,收费条款表述时深思熟虑,力求周延,不给人钻空子的机会,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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