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消防措施 ①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②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③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若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 ④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6)人员培训 ①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②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③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4.1.4.2 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对易燃易爆晶的储存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1)建筑条件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2001)中4.2.1条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2)库房条件 ①储藏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②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低闪点液体、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3)安全条件 ①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②除按“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4)环境卫生条件 ①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包装的衬垫物要及时清理。 ②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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