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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研究】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与金融工具准则(一)

 fzchenwl 2016-12-11


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

(50-40)

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与金融工具准则(一)

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适用于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所有主体。也就是说,几项准则对适用的主体类型并没有例外,无论是上市还是非上市公司、金融或非金融机构。但是,这几项准则并非适用于主体的所有金融工具,比如保险合同满足金融工具定义,但不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相反,某些并未满足金融工具定义的非金融项目合同,特别是某些商品合同,与金融工具具有类似特征,则被纳入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范围内。


一、对子公司、联营和合营及类似投资

投资方与子公司、联营和合营之间的投资安排,实质上也满足金融工具(即权益工具)的定义,但是,此类金融工具核算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合营安排、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合并等准则,并不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但是,其中某些特定投资的列报和披露也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具体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要求企业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按照该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但是,如果涉及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的,该衍生工具的列报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对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不予合并,并且对这类其他子公司的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性主体对于为其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的投资的核算,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该类投资,则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对于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企业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4)企业在结构化主体(包括纳入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适用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但企业对结构化主体不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企业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另外,在合同安排准则发布之前,是否可以将所持有的联营或共同控制主体的部分投资单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并未明确。该准则发布后,该问题得到明确:当主体拥有一项联营中的投资,该投资的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或共同基金,信托投资及类似主体,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基金间接持有,则该主体可选择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联营中的该部分投资进行计量,无论共同基金,信托投资及类似主体,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基金是否对该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主体作出该选择,则该主体应当采用权益法对未通过风险投资机构,或共同基金,信托投资及类似主体,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基金间接持有的其余联营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二、贷款承诺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贷款承诺描述为:在预先设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提供贷款的固定承诺。此类承诺常见于个人以住宅抵押贷款或其他法人主体的额度贷款中。


尽管贷款承诺满足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但是,实务中,大部分的贷款承诺不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范围。然而,以下贷款承诺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范围:


(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如果相关风险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管理的,或者此类指定能够消除会计处理的不匹配,则指定是适当的);


(2)承诺能够以净现金或者交付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进行结算;以及


(3)此类承诺与主体最近的过去经验中出售过的,由贷款承诺产生的资产属于同一类别。


此外,以低于市场利率提供的贷款承诺也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范围。此类承诺采用与其他金融负债不同的计量方法: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后续按摊余成本摊销计入损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是,产生于此类承诺的负债可能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因为通常没有可收取的现金对价。


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中对“净结算(netsettlement)”的相关指引很少。固定利率的贷款承诺,赋予借款方以明确的现金金额结算合同价值的权利,属于净结算。但是,分步骤支付的贷款不属于净结算,比如,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的贷款,是按工程建造的完工程度分步骤偿还的。


实务中,大部分贷款承诺可能通过双方的重新谈判变为净结算。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合同一方是否具有净结算的现实能力,即考虑的是合同条款本身,或者根据市场管理是否允许净结算。


三、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因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负债的计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核算和列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准则)规范。因此,保险合同的列报不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对于保险合同中嵌入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予以分拆后单独核算的衍生工具,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核算,其列报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如果保险合同中嵌入的衍生工具本身就是一项保险合同,则该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和列报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四、股份支付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虽然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股份支付安排的核算和列报单独由股份支付准则规范。因此,有关股份支付安排的列报不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对于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如果该合同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而且企业不是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而持有,则该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合同的列报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对于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的,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本文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研究委员会成员撰写,摘自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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