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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销售与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管

 刘刘4615 2016-12-12

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管


适用范围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即:适用于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销售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不动产(一手不动产)不适用


如果房地产企业一开始没有把房卖出去,而是想确权到自己名下之后,再拿出来卖的话,就会算作是二手房,这种情况下,就要按着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的征管来进行。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是可以扣除土地价款的,但对于商业出租是不可以扣除的,对企业的税负有一定的影响。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批商铺,售出90%,剩余10 套未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权属登记,将该10套商铺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对外出租。3 年后,该商区房产价格上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将该10 套商铺再出售,该10 套商铺已经登记在企业名下,再次销售时,属于“二手不动产”,不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地税的预缴税款,全部以简易征收,简易计税方法下自建的按全额征税,非自建的按差额征税;


国税对纳税人是有身份识别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使用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是使用一般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自建的按照全额;非自建的按照差额。


征收管理要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除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只需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无需回居住地申报纳税。


向地税机关预缴纳税款

基本规定: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全部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

1、非自建不动产:按照差额和5%征收率计算预缴(或者缴纳)增值税;

2、自建不动产:按全额和5%征收率计算预缴(或者缴纳)增值税。

 

预缴税款计算:

1、以全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差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其他个人转让取得不动产计算应纳税额)


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基本规定:除其他个人外,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非自建不动产和自建不动产均以全额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属自建或非自建;

非自建:以差额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自建:以全额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差额扣除凭证

纳税人按规定以差额计算预缴税款或应纳税额时,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原则:基本平移原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预缴税款管理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例如,这个月只有一笔老的不动产项目转让,最后在不动产所在地交完税,在国税部门看到你的交税为0,是因为你在地税部门预缴的时候已经把应交的税交完了。因为老的不动产业务是营业税的延续,其转让相当于还在缴纳营业税。


发票管理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政策突破:其他个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案例:广州市天河区某一般纳税人,2016 年6 月30 日转让2013 年购买位于越秀区的写字楼,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含税,下同)。纳税人2013年购买时的价格为700 万元,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该纳税人6月份其他业务的应纳税额为70 万元。


1、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非自建按差额

在越秀区地税局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000-700)÷(1+5%)×5%=14.29万元

在天河区国税局纳税申报

应纳税款=(1000-700)÷(1+5%)×5%+70=84.29 万元

应补退税额:84.29-14.29=70万元

 如果该纳税人6月份没有其他应纳税额,在天河国税是没有税入库的


2、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在越秀区地税局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000-700)÷(1+5%)×5%=14.29万元

在天河区国税局纳税申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非自建项目也不能扣除价款

应纳税额=1000÷(1+11%)×11%+70=169.10 万元

应补退税额:169.10-14.29=154.81万元


销售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管

适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销售额


不同项目可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取得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但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房地产项目,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面积)”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分期抵扣规定。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1%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产权发生转移时,再计算应纳税款,并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发票开具


回迁房的处理

营业税下,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营改增后,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定价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案例:A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B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是2015年3月15日,2016年3月取得预收款5250万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该企业2016年5月又收到预收款5250万元。2016年6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万元,同时办理房产产权转移手续。

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6月份申报期申报预缴5月份取得的预收款

应预缴税款=5250÷(1+5%)×3%=150万元

在7月申报期应申报的增值税税款为

应纳税额=5250÷(1+5%)×5%=250万元

应补退税额=250-150=100万元


若上例中,2016 年6 月还取得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10 万元(其中: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10 万元),该纳税人选择放弃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月份申报期申报预缴5月份取得的预收款

应预缴税款=5250÷(1+11%)×3%=141.89万元

在7月申报期应申报的增值税税款为

应纳税额=5250÷(1+11%)×11%-110=410.27万元

应补退税额=410.27-141.89=268.38万元


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管

适用范围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


过渡政策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税(预征率为5%),解决了出租(转让)不动产老项目时未取得进项税额的问题,确保只减不增。

转租不动产案例

企业A于2016年4月1日从企业B租入不动产,租赁期为10年,2016年6月1日转租给企业C,租赁期为1年,其属于租赁老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若企业C在租赁期内继续转租给企业D,对于企业C来说,不属于租赁老不动产;

2、若企业A在租赁期结束后从企业C收回不动产,于2017年8月1日再次出租给企业E,仍属于租赁老不动产。


基本征管规定

除其他个人外,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在不动产所在地的预征率为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在不动产所在地的预征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税款的计算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案例:广州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 年购买了佛山市区商铺一层用于出租,购买时价格为500 万元,每月租金10 万元。假设该纳税人2016 年5 月份其他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5 万元。

1、假设该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在佛山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预缴税款=10÷(1+5%)×5%=0.48 万元

向广州国税部门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10÷(1+5%)×5%+25=25.48 万元

抵减预缴税款后:

应补退税额=25.48-0.48=25万元

 

2、假设该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在佛山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预缴税款=10÷(1+11%)×3%=0.27 万元

向广州国税部门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10÷(1+11%)×11%+25=25.99 万元

抵减预缴税款后:

应补退税额=25.99-0.27=25.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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