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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十必问”&“十必谈”

 TNT的图书馆 2016-12-13

再谈“十必问”&“十必谈”

“十必问”&“十必谈”

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合拳” 

4月20日,我区出台了《重庆市璧山区党风廉政建设抓早抓小“十必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十必谈”)、《重庆市璧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十必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十必问”),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在实际工作中,与执纪相比,我们在监督特别是问责上做得还不够。”区纪委监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制定这两个暂行办法,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合拳”,既加强了对区管领导班子和区管领导干部的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又是对党员干部层层追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具体而言,“十必谈”主要分为工作约谈和警示约谈两种类型,重点对“年初区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下达后”、“向组织申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等10种情况进行谈话提醒。


青杠街道党风廉政建设

抓早抓小“十必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大错,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十必谈”,是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即约谈机关)针对街道区管领导干部、街道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村(居)民小组长和网格员(即约谈对象)在工作和个人生活的重要节点或发现有苗头性问题时,通过约谈方式,开展提醒警示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应当开展约谈工作:

(一)年初街道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下达后;

(二)新提任干部和交流到管人管物管钱管项目等廉政风险高的岗位的党员干部,新任命的纪检干部;

(三)违反上级规定和街道机关管理制度等工作纪律被督查通报的;

(四)向组织申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

(五)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低的;

(六)群众有反映,经查证不属实或者经查证属实,但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

(七)在专项检查、作风督查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苗头的;

(八)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

(九)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 约谈分党工委和纪工委两条线约谈,党工委**重点约谈区管领导干部;其他党政领导重点约谈分管范围的党员干部和联系的村(社区)党员干部;纪工委**重点约谈二级机构负责人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纪工委其他同志重点约谈普通党员干部。

第五条约谈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约谈对象。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2人,由街道党政领导或纪检干部担任主谈话人。

第六条  实施约谈,由主约谈人提出,填写《约谈登记表》(附表)并提交约谈提纲,党政领导实施约谈的报党工委**审批,纪工委实施约谈的报纪工委**审批。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交由街道纪工委留存。

第八条  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约谈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有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青杠街道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追究“十必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市委、区委和街道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得到贯彻落实,根据**、市委、区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的区管领导干部、街道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村和社区含网格员和挂职干部)。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从严执纪、有责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问责:

(一)党员、干部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管理的党员、干部有3人次(人数多的科室或单位有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人次)因违反工作纪律有关要求,受到街道通报的,或者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纪律被全区通报批评、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窝案串案的;

(四)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四风”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出现选人用人严重失察的;

(六)发生违纪行为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七)对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安排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的;

(八)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或发现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上级提出整改要求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九)未按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纪律规矩教育,造成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

(十)其他需要启动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处理。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由街道纪工委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调查处理,需要组织处理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报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受到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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