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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战成:企业破产,税务机关是否需要申报税收债权?

 huyali1979 2016-12-14

半个多月前,我去某市国税局讲课,提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税收债权。课间休息时,一位政策法规部门的前辈表示不同意我的观点,他说税收债权是破产企业欠国家的钱,都是有据可查的,法院很容易查明这部分债权,所以税务机关无需申报。因此,如果法院通知他去申报税收债权,他是不会去的。

 

说实话,作为年轻一辈税务干部,我没有想到两代人之间的观念分歧如此之大,而且他这种观念的形成一定是有相应依据的。我当时回答他,除了税收债权之外,其他普通债权大都也有据可查,为什么还要设置申报制度呢?债权申报是为了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法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国家的债权也不例外,不能搞特权。因此,除了职工债权这种明确不必申报的债权之外,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最后,他同意了我的观点。

 

回到杭州之后,我再次梳理相关规定和论著,找到了这位前辈所持观点的文件依据,即在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实施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1号)。该解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九条是关于债权申报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是关于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表述为:“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根据文义解释,欠税和破产债权处于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这样也就顺理成章地推出,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可以不适用破产债权申报规定。

 

有人据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税收债权因法定事项而产生,也只能基于法定情形而消灭的考虑做出的该解释。在目前税收法律规范没有对此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情况下,该解释仍然有效。所以,受理申报期限的规定对税收债权不适用,在我国税收债权无需参加债权申报,可以直接参加破产程序,自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韩静涛:《对企业破产中税收问题的探讨》,《涉外税务》2010年第5期。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持反对意见。首先,法研[2002]11号解释依附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而该法已经失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次,根据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税收债权也属于单独的一类破产债权,是包含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应适用破产债权的规定。最后,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了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之外,其余债权人均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另外,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果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申报职责。

 

但是,基于目前的税源管理状况,每家主管税务机关下辖企业不计其数,这么多户企业的一举一动,不可能时刻都处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监管之下,当个别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几乎不可能及时获取该信息,也就无法及时行使债权申报职责。如此一来,是否存在渎职风险?如何消除风险?这可以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寻求解决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那么,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属于“已知债权人”?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会及时主动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吗?

 

笔者认为,这个有赖于法院和税局之间的合作机制。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相对固定的,除了省市直属分局管辖的特定行业和大型企业之外,一般是按行政区划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法院很容易做出判断。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少不了税务机关的参与和支持,无论是进入破产程序前的税收债权申报、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资产处置新生税款征收,还是终结破产程序后的税务注销登记,税务机关都不能缺席。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应将主管税务机关视为“已知债权人”,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在浙江省温州市,国地税和法院通过联合会议纪要的形式将此做法确定下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浙江省国税局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正在沟通,争取出台省级层面的联合会议纪要,将该经验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当然,鉴于有些企业并非严格按照行政区划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况且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现象也属正常,为了不至于给法院判断主管税务机关造成困难,草案还规定如果不易判断主管税务机关时,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通知税局政策法规部门,协助查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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