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文章,仅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信箱:szlaw@qq.com 实务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通常会对年终奖的发放会设置一定的条件,比如规定全年缺勤(包括事假病假)达到一定的天数,就不具备年终奖的享受资格,对于这种规定,司法实践中到底有不有效? 我们来看一个法院的判例,你就明白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485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奖金分配办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可以在员工缺勤一定天数情况下不发年终奖。 不过,实务中需注意,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已向劳动者公示往往会成为此类案件胜败的关键所在。 根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4 条对民主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其流程为: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方案提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因此,公司在制定年终奖相关制度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书面证据,保留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证据,在仲裁和诉讼时一定用得上。 【操作提示】 一、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免今后发生 纠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如,可以制作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 二、公示方法: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比较可靠的证据是员工签名确认已阅读过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 HR和律师想及时看到我写的一些实务文章,可添加我的私人微信号52388,注明“姓名-职务-单位”才会通过哦(已在朋友圈的勿重复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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