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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选择 | 罗马帝国格拉古兄弟的改革

 汉青的马甲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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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格拉古兄弟的改革



一、格拉古兄弟改革的背景


公元前二世纪中叶,罗马基本上完成了对地中海世界的征服。在第一次布匿战争结束以来的一个多世纪中,罗马先后在地中海区域建立了9个行省。在西部地中海有西西里(公元前241年)、撒J(公元前238年)、山南高卢(公元前222年)、远西班牙(公元前197年)、近西班牙(公元前197年)和阿非利加(公元前146年)。在东部有伊利里亚(公元前219年)、马其顿(公元前146年)、亚细亚(公元前133年)。此外,高卢南部、多瑙河南岸地区和小亚北部(比提尼亚等地)、叙利亚等虽然尚未被直接吞并,但也被囊括于罗马的势力范围。


海外扩张和领土膨胀很快就给罗马带来了新的问题。首先是军队数量问题。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以前,罗马一般为4个军团,由两位执政官统率。公元前二世纪以后,情况有了一定的变化,疆域的扩大以及行省的设立,都需要大量军队来驻守,其中远西班牙和近西班牙二省就需要4个常驻军团。同时,罗马对外侵略和扩张也不断激起各地人民的反抗。公元前149年,在马其顿爆发了伪腓力所领导的解放战争。公元前147年,在西班牙发生了长达9年之久的反罗马战争。公元前138—前132年,在西西里爆发了规模巨大的第一次西西里奴隶起义。凡此种种都表明,罗马要有效地统治疆域辽阔的行省,必须建立一支数量庞大的军队。然而,在当时罗马的兵源并未因为需要量的增加而有所扩大,相反还有明显下降的趋势。根据公元前154年的人口调查,适合入军团服务的人数,也就是拥有地产的罗马籍公民,约为324000名。而到公元前136年,这一人数已下降到318000名左右。因为军队的补充有财产的限制,丧失土地的公民也就丧失了作为军团成员的资格。这样,军队的需要量和供给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最初,罗马政府还想用延长服役年限来解决兵源的不足,规定骑兵须服役10年,步兵19年,至46岁为止。然而,这只是权宜之计。不久,它便遭到了人民的拒绝。公元前151年,当西班牙战争正处于紧急关头,人民便起来抵抗元老院在公民间征兵的命令,并在保民官的协助下逮捕了执政官。类似事件在公元前139年也有发生。


所有这一切,都向罗马统治阶级发出了严重警告:如果不能解决国家兵源匮乏问题,罗马的威力,它对征服地区的统治,都会受到威胁。这引起了统治阶级的极大不安。面对这一情况,罗马贵族中的一部分新贵阶层如西庇阿·埃米利亚努斯集团,早在公元前二世纪中叶便提出了复兴农民并进而复兴军队的方案。但是,在当时,他们主要限于空谈。真正试图实现这一设想的是与小西庇阿集团有联系的另一个贵族集团——格拉古集团。


二、提比略·格拉古改革


提比略·格拉古出身显赫,属于著名的塞普洛尼乌斯平民贵族,父亲曾担任过监察官和执政官等高级官职,母亲是战胜汉尼拔的名将西庇阿·阿非利加的女儿。提比略·格拉古从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年轻时曾随姊丈小西庇阿作战于迦太基,后来在努曼提亚战争中又担任过财务官,在平民中享有良好的声誉。


公元前133年,提比略·格拉古当选为保民官。就职以后,他便大胆地提出自己的土地法案:规定佃户租用国有土地的限额,收回他们的多余土地,把这些土地重新分给少地和无地的罗马公民。根据这一法案,任何人占有公有地都不得超过500犹格,每个成年儿子可以再加250犹格,但每家的占地总数不得超过1000犹格。凡超过此数者,都必须把多余的土地交给国家,由国家把它们划分成每块30犹格的份地,分给无地公民,这些无地公民所得到的土地不得出卖或转让。为了实施这一改革,提比略·格拉古建议成立一个由三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授权他们处理有关收回和分配土地的一切问题。


法案提出后,立即遭到富人的反对。“他们集合成群,百般阻止法案的通过。”①他们一方面造谣惑众,对提比略·格拉古进行人身攻击;另一方面又拉拢和收买提比略·格拉古的同僚保民官屋大维,怂恿他利用否决权阻止法案的通过。


提比略力图劝说屋大维放弃使用否决权,但遭到屋大维的拒绝。于是,他便决心利用保民官的权力来摧毁反对派。开始,他禁止高级官吏处理国家事务。当这一点不能发生效力时,他便封闭了国库所在地撒图努斯神殿,这样便停止了国家机构的一切活动。


但是,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保民官屋大维在第二次特里布斯大会上,照常利用其否决权禁止法案的宣布。由于这种缘故,要实现提比略·格拉古的改革,就必须先实行非常重大的宪法修改。于是,提比略便以“屋大维反对人民利益”为由,向公民大会提出了解除屋大维人民保民官这一职务的建议。这个建议看上去很平常,但实际上意义极大。它包含着一个全新的原则,即由人民控制政府官吏的原则。这一原则和固有的罗马宪法是背道而驰的。按固有的宪法,罗马的一切公职人员在其当选的任期期内是不得更换的。但是因为罗马并没有成文的根本法,所以提比略所提出的办法实际上也就开了以人民会议的决议罢免任何长官职务的先例。最后,35个特里布斯一致通过了提比略的建议,屋大维的保民官职因此被剥夺。


屋大维免职以后,土地法便毫无困难地得到了通过,成为法律(lex sempronia)。提比略本人,他的18岁的弟弟盖约·格拉古和他的岳父、即法案的创始人之一阿庇安·克劳狄被特里布斯大会选为三人委员会。


由于富人们的刁难以及意大利土地关系的复杂,三人委员会的调查和分配土地的工作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元老院们根据大土地所有者普布里阿·西庇阿·纳西卡的建议,每天只拨给三人委员会九个阿司的资金作为其活动的经费。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靠着平民的同情和支持,广泛地使用自己的独裁权力进行工作。


但是,调查和分配土地仅仅是改革的第一步。随着改革的深入,许多原先没有想到的问题也应运而生。例如资金问题。土地法只谈到土地给予最贫困的公民,但是没有规定给他们一些钱来置办农具、购买种子等。如果不很快解决后一个问题,那么提比略改革的计划就会落空。当时,正值帕加马国王阿塔洛斯去世,在他临死前曾留下遗嘱,将其王位赠给罗马人民。为了筹集经费,提比略便依靠公民大会的力量,通过了“亚细亚行省管理法案”。法案主张,把阿塔洛斯的金库作为贫穷农民的补助资金,以便让他们购置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就在提比略提出亚细亚法案之时,提比略作为保民官的一年任期即将结束。提比略深知他那保民官的权限对于今后实施改革有多么重大的意义,所以他一反常规,再度竞选下一年度(公元前132年)的保民官。新贵们早就决定在提比略卸任后,跟他们所痛恨的这位平民领袖干一场。于是,他们一方面选择夏天“村民分散在自己的土地上忙于农作”时进行选举;同时又竭尽造谣之能事,到处诬告提比略,说他破坏了旧日的国家制度,打算取得独裁的王权等等,千方百计地阻止提比略当选。


在选举那一天,改革运动的敌人把自己的门客等都武装起来,打算用武力阻止选举。当公民们齐集罗马广场,并进行投票时,双方发生了格斗。正在忠诚女神神庙开会的元老院,在听到别人的谎报后,在祭司长纳西卡的带领下也参加了镇压格拉古派的战斗。结果提比略和他的三百多追随者被杀,他们的尸体被抛入第伯河里。“但是事情并没有以此结束,格拉古的朋友中一些人未经审判便遭到驱逐,另一些人则被捕而被杀害。”①


改革者本人的死,并没有使改革事业完全停止,元老院慑于平民的不满,没敢公然取消土地委员会。在提比略牺牲后,土地委员会补充了新的成员,仍然继续工作。经过他们的艰苦努力,罗马的小农得到了快速的恢复和发展。据统计,在公元前131—前125年之间,大约有75000名小农获得了土地。


三、盖约·格拉古改革


公元前二世纪二十年代中期以后,小农争取土地的斗争又开展起来。与此同时,意大利同盟者和罗马的矛盾也日趋紧张。拉丁及意大利诸域的暴动连续发生。许多拉丁人和意大利人涌到罗马,到处听到要求公民权的呼声。对于同盟者的要求,元老贵族派竭力反对,改革派则给予支持。公元前126—前125年,贵族派保民官朱尼乌斯·班努斯(junius pennus)制定了一项法律,严厉禁止非罗马人进入罗马。同一年,改革派夫尔维乌斯·弗拉古斯(fuluiusflauus)则建议,凡愿意入籍为罗马公民的同盟自由民皆赋予选举权,其余如遭受罗马长官暴政的侵害,皆有向罗马控诉之权。当弗拉古斯的建议失败以后,拉丁诸城之一的弗里格莱(fregllae)就发动暴动。30年后的同盟战争,实际上已在这时爆出第一个火花。弗拉格莱暴动虽然未能持久,但罗马与同盟者的矛盾依然存在。


盖约·格拉古在这样的形势下当选为公元前123年的保民官,并承袭了提比略的改革。但他所承袭的已不限于土地法案,而是把改革运动加以扩大和发展。


盖约的改革包括很多内容,其中心问题还和提比略一样,是解决罗马的兵源缺乏问题。当他就任保民官之初,先提出了两项法案,一项规定:凡经人民撤除职务的长官,不得再任公职。另一项规定:长官无权剥夺人民的公民权利,违者为非法。很明显,前一项是针对屋大维的,后一项是针对处死提比略同僚的波庇利乌斯·莱那斯(popiliuslaenas)的。波庇利乌斯因此被迫流放。这两项法案不仅是为提比略和已死的同僚雪恨,而且起了唤醒和鼓舞当年支持提比略的一般公民的作用。接着他又提出了一些其他法案。其中著名的有:


土地法和移民法。土地法大体是提比略土地法的重复。由于土地法的实行,使久已沉寂的土地委员会又重新展开了活动。现在参加土地委员会的,除了盖约外,还有他的非常刚毅的朋友、前执政官夫拉维乌斯·弗拉古斯。在实行土地法的同时,盖约又提出了移民法。移民法规定在意大利南部的纳普图尼亚和北非的迦太基建立两个移民地。参加移民的成员一般由最殷实的公民组成。


兵役法。这一法律规定不得征召17岁以下的人入伍。凡应召士兵所用的被服,皆由国家供应。


行省授命法。这一法律规定元老院必须在执政官选出以前指明其卸任后服职海外的行省。


新的重大改革是以粮食法开始的。当时正值西西里奴隶战争结束不久,北非又连遭蝗灾,罗马城内粮食价格飞涨。粮食法规定以每摩底乌斯6阿司的价格出售粮食。同时为了保证罗马人民的谷物供应,他还在罗马附近建立了许多粮仓以备储存。关于供应的对象,普鲁塔克认为是穷人,实际上也包括富人。但是无论如何,受惠最多的应该是穷人,因此法案得到了他们的积极拥护。


此外,盖约在保民官任期内,还提出并实施了审判法和亚细亚包税法。根据审判法,法庭陪审官不得像以前那样完全由元老院任命,而改由从骑士和元老二个等级中任命,各出300名。亚细亚行省包税法规定,征收该行省年产量的1/10作为税收,全部税收标给商人承包。这个法案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给骑土阶层以经济优惠,一方面侵犯了元老院对于行省的管辖权力,从而也就揭开了骑士和元老院贵族之间斗争的序幕。


由于盖约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城市平民、骑士利益的措施,因此得到了包括贫穷公民骑士在内的广泛社会力量的支持。公元前123年,盖约在竞选下年度保民官时获得成功。随着盖约在罗马人民中威望的不断提高,元老院贵族对他的戒惧和反对也就更深、更烈。他们采取了前所未有的手段,用完全虚伪的和不能兑现的许诺,来破坏他的威望。而盖约的保民官同僚李维·德鲁苏则充当了元老院政策的主要执行者。


李维·德鲁苏的手法和屋大维不同,他不使用否决权,而是以新的建议为钓饵,迎合一般公民的胃口。盖约只设置少数移民地,德鲁苏一次就建议设置12个移民地。盖约的移民地有一个设在海外,组织殷实的人参加移民;德鲁苏的移民地全在意大利,召来作移民的全是穷人。盖约的土地法责成接受份地的人向国库缴纳租金,德鲁苏则建议完全免租。对于德鲁苏的建议,元老院予以大力支持。只要能瓦解拥护盖约的社会力量,元老院不惜采用任何手段。于是两派的争论就更加激烈起来,有各种流言中伤盖约的海外移民活动。大约在他去北非策划设置朱诺尼亚(junonia)移民地的前后,盖约用更激烈的立法对元老贵族派进行反击。一个是阿奇利亚法(lex aoilia),该法规定审判贪污罪案的陪审官不得按惯例由元老院议员担任,全部改由富裕的骑士充当。这一立法的激烈性质超过提比略关于同一问题所作的建议,既对元老院的司法权力予以严厉的打击,又可制约贵族长官在行省统治中放纵的贪污行为。另一个法案是为扩大公民权而提出来的,内容大体和3年前弗拉古斯的建议相似,把罗马公民权授予同盟自由民。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盖约已逐步认识到了解决罗马和同盟者的矛盾对于解决罗马兵源缺乏的重大意义。可惜的是,这一措施与罗马古代传统极不相容,在当时很难实行。法案提出后不久,便引起了罗马平民的不满,他们害怕意大利人分享份地和廉价粮食的权利。这样,盖约渐渐失去了人民的支持而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此后政治形势急剧逆转。公元前122年,不但盖约没能继续当选保民官,就是执政官一职也为反对派夺取。反对派在掌握政权后,便着手废除盖约的各种立法。盖约除了依靠少数同僚加以自保外,几乎无力反击。公元前121年初,反对派保民官卢福斯提出取消在迦太基建立殖民地法案,提交公民大会讨论。集会时,一名执政官侍从故意称盖约等人为流氓,并做出侮辱的手势,结果被盖约的部下刺死。元老院乘机宣布戒严。盖约及其拥护者退守阿汝丁山,但该山最后被元老派所派军队攻克。盖约在朋友的帮助下逃到第伯河对岸。由于追兵逼近,盖约只好命令随从奴隶把他杀死。在这场屠杀中,盖约及其同僚死难者多达3000人,他们的尸体也同10年前提比略一样被投到第伯河中。格拉古兄弟改革最终失败。


四、格拉古兄弟改革失败的原因


格拉古兄弟在个人遭遇方面,的确是十分相象的:他们的改革活动最后都遭到挫败;两人都以身殉难;在他们死后,反对派的势力又再次抬头。从这些方面看,他们都是失败者。然而由于他们的改革重点不同,主要的方向不一,笼统地说他们遭到同样的失败,是不正确的。应当对他们的失败作具体的分析。


提比略改革的重点是土地法,其目的就是以分配份地的方法,解决军队的来源问题。在这方面应该说,是取得很大成就的。它基本上扭转了罗马公民兵自公元前164年以来一直下降的趋势。然而,这种现象毕竟是暂时的,由于下面各种现象的存在,所以这次改革不可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首先是当时阶级力量对比不利于改革派。元老院的传统势力相当稳固,骑士阶级不能完全和始终站在改革派一边,城市与乡村的平民之间,罗马公民与意大利同盟者之间尚处于分裂甚至对立的状态,他们的利益时同时异,因而不能结成坚固的统一战线。


第二,提比略制定的土地政策不够严密。我们从土地法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一法律本身就是相当温和的。土地法的土地限额极高,其数相当于四个迦图式庄园的面积,它说明提比略的土地法对大奴隶主来说并不十分苛刻。而且土地法本身就存在着许多漏洞,很容易被大土地所有者钻空子。例如,土地法规定,土地占有者若有两个儿子,可多占国有土地500犹格。这样,大土地所有者就可以利用过继儿子等方法,把非法占有的土地保留下来。更为重要的是,提比略虽然提出了土地法,但并没有提出其他有效的政策,保证土地法的实施。


第三,罗马土地占有和使用上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实施土地政策的难度。当时,罗马的土地所有制主要有国有和私有两种。由于“国有土地年久失查,大奴隶主占有大部分未分配的土地”,化公为私,使公有和私有土地混淆起来很难区别。况且各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犬牙交错,相当数量的中等奴隶主和小农的土地互相交织。国有土地的使用者也不尽相同,有的为意大利人占有,有的为罗马人占有,这种情况无疑增加了土地改革的难度,客观上加速了改革的失败。


盖约的改革和提比略的改革在目的上应该说不无一致。但在具体的改革措施方面却存在着许多不同。盖约虽然重提和贯彻了提比略的土地法,成立了新的三人委员会,但他把解决土地问题的重点放在在意大利和北非建立移民地上。据普鲁塔克记载:为了在迦太基的旧址上建立殖民地,他还亲自来到这里,具体筹备殖民事宜。同时,盖约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也确实认识到,纯粹用土地法来解决罗马的兵源问题并不十分现实,所以,他在承袭提比略土地法的同时,又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提出以扩大公民权来解决兵源匮乏的新方案。应该说,盖约在改革的初期是成功的。他通过各种措施,获得了骑士和下层公民的支持,因而曾一度取得了对元老贵族派的绝对优势。然而,盖约并没有意识到下层公民的可变性,以及公民意识的保守性和狭隘性,经过元老院的反措施,特别是利用广大公民对扩大公民权这一措施的不满,下层平民这支主要的社会力量便离开了盖约派。改革派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终不免遭到反对派的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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