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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南京民事判决书获得全国优秀一等奖,它到底都有什么?希望律师们好好研究一下

 桂步祥律师 2016-12-16


编者按

            

南京玄武法院法官陈文军作主题发言


12月2日,在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二届全国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上,南京玄武法院法官陈文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获得一等奖。这次评选活动,民事裁判文书一等奖仅两名。2014年12月,这份(2013)玄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时也曾在业界引起不小的震动。因为陈文军法官在该份判决书说理过程中援引学者观点加强论证。而此举为全省乃至全国首创。


今天将这份判决书奉上,以飨读者。也希望全省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在今后工作加强业务研究,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主审法官陈文军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皖公司)诉被告安徽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销售经理程正将加盖了被告合同专用章的《产品销售单次合同》发给原告,约定原告(甲方)向被告(乙方)购买580台ipad4,单价为3410元,价款总计19778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金额货款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收到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货物。原告于同日将货款1977800元汇至被告账户。2013年3月,原告诉至玄武法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货款19778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至2014年5月7日止的利息612521.95元。2013年12月27日,玄武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正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向玄武法院提起公诉。

   

玄武法院查明的程正与本案(民事案件)相关的犯罪事实是,2013年1月,程正利用担任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区域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占被告销售给原告并已发货的价值1977800元的iPad平板电脑,后擅自卖出,货款用于赌博。玄武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判处程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程正退赔赃款57009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及被害人。该刑事判决现已生效。

   

围绕本案中的三个争议焦点即:


1、被告销售经理程正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保底收益条款”的约定?

2、原、被告之间的交易惯例是怎样的?

3、被告对涉案货物的交付义务有无履行?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通过调查掌握了生效刑事判决中未涵盖的新证据,致民事判决与生效刑事判决可能存在冲突,但对于两者之间如何协调,法律或司法解释缺乏相应的规定。

     

该案判决书在论及刑事案件被害人认定以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协调问题时,法官援引了今年市法院召开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案例研讨会上,南京大学刑法学专家孙国祥教授、民法学专家叶金强教授以及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专家刘艳红教授的相关观点,没有简单的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作出裁判,最终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判决驳回原告华皖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刑民交叉案件中,案件的事实是同一的,但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关注的重点不同,需要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不同,裁判的结果也应当根据刑法、民法分别作出判断。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远高于民事证据。就同一法律事实,刑事判决在先,民事判决在后,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但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出现新的证据,民事案件不应仍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作出裁判,而应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作出独立的判断。因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故也不存在两判决认定事实冲突的问题。 

    

该案开启了在判决书中援引专家观点之先河,在司法实践中是一次大胆创新之举,亦是增强裁判公信力的有益之举。

   

司法判决书的最主要功能是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在现有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而法官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大胆援引专家学者观点进行说理、加强论证说服力,既凸显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也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专家理论的最终检验和最高评价。


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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