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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现场消费可降税负

 webtong 2016-12-17

本文作者:吴乐群

营改增前,餐饮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要实现税负“只减不增”,就要确保企业能够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

如何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餐饮行业成本,由原材料、现场消费商品、经营场地租金、粮油及各类低值易耗品等构成。现场消费商品的供货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取得抵扣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现场消费商品视同餐饮业收入,存在“低征”(6%)“高抵”(17%)的政策,如果餐饮企业在取得其他进项方面有困难,可考虑结合现场消费搭售商品等方式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假如餐饮业现场消费商品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成本项目均无法取得可抵扣发票。我们设营业收入为S、现场消费商品的成本为C(不含增值税),则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S×5%,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为[S÷(1+6%)]×6%-C×17%,令两者相等,可得出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税负保持不变的临界点为C÷S=3.88%。即在其他项目无法取得可抵扣发票的情况下,仅需现场消费商品的成本(不含增值税)占含税销售额的比例达到3.88%时,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税负就可以保持不变。当C÷S>3.88%时,餐饮业税负将实现“只减不增”。

降低税负的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某月销售额为106万元。成本项目中,除现场消费的饮料商品2万元能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余均无法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发票。营改增前当月应缴纳营业税为:106×5%=5.3(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为:(106÷1.06)×6%-2×17%=5.66(万元),其增值税税负为:5.66÷(106÷1.06)=5.66%,换算为价内税机制下的税负为:(5.66÷106)×100%=5.34%,实际税负上升了0.32%。

第二种方式: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以不含增值税的成本价(由于剔除了增值税,商品价格比商场的零售价低17%以上,估计消费者很愿意消费)给饮料等现场消费商品的促销或搭售。假设,销售额增加了X元,利用第二部分的临界点比例进行计算,(2+X)÷(106+X)=3.88%,得出X=2.2(万元),由此便可实现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此时当月销售额变为108.2万元,现场消费的饮料商品成本为4.2万元,应缴纳增值税为:(108.2÷1.06)×6%-4.2×17%=5.41(万元),等于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108.2×5%=5.41(万元),即税负保持不变。

当现场消费商品比例继续增加时,餐饮业的税负将持续下降。比如当X增加到49.92万元时,此时应纳增值税为:(155.92÷1.06)×6%-51.92×17%=0,税负为零。即当现场消费成本占销售额比例达33.30%(51.92÷155.92)时,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负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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