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代开增值税发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webtong 2016-12-17

 

本文作者:刘忠诚  首润文

最近,我们到县市区局调研时,发现当前增值税发票代开存在不少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希望能引起各级的关注和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化整为零”代开发票增多,所得税扣除风险加大。营改增后,各单位的委托代开业务大增,且目前发现有个别公司的员工频繁代开服务、劳务类发票,可能存在工资开具劳务、服务发票进行费用记账与工资同时列支,增加所得税费用扣除等风险点。同时,服务、劳务不具实体形态的特性使得“化整为零”的操作较为简易,而目前因通用机打代开发票的全票面信息未纳入升级版系统,因此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监控“化整为零”的代开行为。

(二)免税类代开发票增多,办税服务厅压力加大。营改增后,起征点以下免税类发票代开大量增加,办税服务厅对免税发票的查验工作量大增,给本来就很繁忙的办税厅负责人增加了新的工作压力,严重影响其工作效率。

(三)发票代开方式比较多,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加大。目前存在的发票代开种类较多,其中通用机打代开和税控收款机代开都未纳入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管理,未采集全票面信息,尤其是税控收款机离线代开,若要查验代开工作必须要翻阅手工台账,工作量大且质效低,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且目前难以将建筑和不动产交易等营改增项目实现品目全覆盖黑白名单管理,易造成建筑、不动产项目发票开具不规范。

(四)新系统采集票面信息多,但带来的问题也增多。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发票实现了全票面信息采集等优势,但也带来了很多不便:一是操作程序复杂,信息录入量大,人员操作不熟练,造成升级版发票代开速度慢,平均开出一张发票需要七八分钟,工作效率低;二是个人代开和小额代开的手续多,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如零散户申请代开金额小的建筑服务,需要采集的信息量较大,纳税人抵触情绪较大;三是部分零散户信息采集较难,如村组织的队、组无有效组织机构代码和社会信用代码,难以达到新系统代开信息采集要求,目前该类纳税人无法通过新系统代开发票,造成纳税人不理解;四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版)印制领用计划不足,若实现代开发票全覆盖,发票工本费的消耗会增加,且增加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难度系数。各地办税大厅因营改增已增加大量办税业务,若此时全面推广使用升级版代开普通发票,则代开效率降低和程序增加,易造成办税大厅秩序混乱,降低纳税人满意度。

(五)国地税代开口径不一问题多,彼此差异比较大。营改增后原地税相应业务转移到国税,但相关征管措施和管理细则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善。一是代开附征税率不一致,例如出租不动产申请发票代开,地税代开附征税费在30%以上,而国税代开附征税费在4%以下,差距较大;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地税代征代开,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由国税机关代开,二者界定仅为是否进行了税务登记,因此其他个人只要在国税进行税务登记即能减少相应税负,操作空间较大,且易造成税务机关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数虚增,加大国税机关的管理难度;二是对部分经营行为发票代开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不一致。1、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了停车收费属于不动产租赁业务,但是地税以往的管理模式并未将其纳入不动产出租范围管理,因此对于个人收取停车费业务不予代开;2、土地出租认定不一致,财税【201647号文件中第三条“其他政策”中第二款已明确: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按该条款,场地租赁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自然人代开应由地税部门承接,但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却说按照其上级流转税部门的解释,他们只进行房屋租赁的代开,告知所有的场地租赁代开前往国税。3、个人销售自建住房(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征收机关范围认定存在差异,地税机关认为只有二手房属于委托地税征收,而根据总局145号公告则明确是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税委托代征,而自建属于取得的一种方式,住房属于不动产的一种,那么个人销售自建的住房征收机关的界定存在口径不明确,理解不一致。三是代开管理措施不统一,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可以自领发票的纳税人能否申请代开问题不明确,地税机关对住宿、餐饮发票不允许代开,现营改增后国税机关是否参照沿用,且没有文件依据,省局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禁止代开的项目只有对老增值税项目有规定,对营改增项目代开范围尚未明确,易造成管理漏洞以及前后宣传口径不一致的问题。

二、对策建议

(一)下放发票代开管理权限。由省、市级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行设置不得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以便加强征管、堵塞漏洞,避免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为加强管理设置的各类限制措施成为管理的风险点,如允许各地自行设置不得代开发票的品目。

(二)简化发票升级版代开程序。一是简化升级版代开普操作流程。升级版代开发票操作程序多、信息采集量大,造成开票速度缓慢,不利于全面推广,建议简化升级版代开普通发票的程序和信息录入量,设立代开金额限制,金额较大的实现全面信息录入,金额较小的简化信息录入量以便于零散户代开发票。二是加强金三系统与升级版开票系统的关联度。避免金三系统传输数据时发生数据丢失的情况,减少代开人员人工核对数据信息的工作量,同时堵塞“开具一张税票可同时对应开具多张发票”的管理漏洞。三是统一发票代开方式。取消税控机代开和通用机打发票代开模式,加快推出卷筒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利用升级版开出卷筒式普通发票并纳入发票代开方式管理,简化卷筒式普通发票的开具程序,以实现发票代开全面纳入升级版管理,统一发票代开方式。

(三)强化发票代开源泉控管力度。一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同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中“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的要求,将所有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一律在所在地纳入税务登记管理。二是加强申请代开个人的身份证管理。代开窗口必须使用身份证验证系统采集身份信息,不得手工输入号码。定期比对身份证开票信息,对于经常性代开发票的身份证要纳入评估管理,对发现有虚假申请代开行为的身份证要纳入黑名单和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并进行公示,从严打击和控制虚假申请代开发票行为。三是加强免税代开发票受票方的监管。对于发现的“化整为零”以代开起征点以下免税发票的行为,要约谈其受票方,从结算结账等方面控制化整为零代开发票的行为。四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大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力度,告知纳税人虚假申请发票代开也属于虚开行为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侧重宣传纳税服务的同时也要宣传税法的征管和法律刚性,以共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统一发票代开政策口径。一是尽快明确国地税存在分歧的部分经营行为的认定。以避免出现纳税人“两头跑,两头不受理”的情况,建议省国地税联合发布明确代开范围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文件,统一政策口径。二是统一国地税发票代开附征税率。建议省局尽快升级金三系统,以解决同一业务代开发票附征税率不一致的问题,以堵塞征管漏洞和避免发生社会舆情。三是规范营改增发票代开管理。尽快将营改增业务发票代开的操作规范纳入省局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以指导基层局规范营改增业务发票代开的管理。同时以此明确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控和异地代开发票的操作规范和备案资料要求,以逐步完善营改增相应的征管操作规范和征管办法。

稿件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