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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交叉询问制度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12-18

 作者简介 

周铁群

真泽律师

真泽颜值第二梯队领头人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审判中心主义和交叉询问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要求交叉询问制度落到实处,交叉询问制度的实现又需要依托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段论述正是要借助制度改良去实现防冤纠错。所谓“以审判为中心”,直指法制建设初期的“以侦查为中心”;“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则意在防止侦查环节的“破案”成为“决定性”环节。因此,完善刑事交叉询问制度即完善质证环节,从而帮助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


一、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关联性


一般认为,刑事审判作为审判的一种,有其特殊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活动由审理和裁判两部分活动所组成。所谓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活动。所谓裁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认定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结论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和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审判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和核心活动。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


交叉询问制,即由诉讼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对原始人证进行调查。交叉询问制度存在于庭审过程中,为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审判中心主义要求交叉询问制度落到实处。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离不开交叉询问制度的落实。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它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决定着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以及国家具体刑罚权能否实现。


刑事审判的任务包括审查判断证据与犯罪事实。控方向法院提起指控,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刑事审判的任务也是内容之一就是审查并判断控方提出的证据、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刑事审判的这一任务体现在判决书必须对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与否的宣告。


如上文所述,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在于庭审的实质化,庭审如何实质化,单单依靠法官调查和叙述性的查证是无法实现的。从技术层面来讲,我国庭审正由纠问式向对抗式转变,交叉询问的直接性能让庭审更为集中,更易于发现案件事实,同时集中法庭上所有诉讼参与人及法官等的注意力,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通过语言的刺激及思维的快速反应让辩护人、公诉人及法官等.交叉询问时,法官应该处于一个中立、被动的地位,只需适时发挥作用控制庭审节奏即可。正确巧妙的运用交叉询问制度能在质证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有助于庭审的集中,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从实体权利层面来讲,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这主要是由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一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权在本质上属于判断权和裁决权。只有在法庭上通过各方参与,攻防对抗,法院兼听各方意见,居中裁判,才能最终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解决纠纷。从证据角度看,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诉讼的中心的环节,举证、质证、认证都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因此,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必须以庭审为中心。二是由司法权的人权保障功能决定的。侦查权具有天然扩张性和侵犯性,容易被滥用,有侵犯人权之虞。因此,必须要有充分的制约手段,才能防止被滥用的可能。让侦查行为和由此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审查、质疑,排除不合法证据,能对侦查权起到监督作用,有效引导和制约侦控行为。


交叉询问制度的实现需要依托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如前所述,交叉询问制度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规则,而是一项权利技术,这项权利的实现需要依托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辅助,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对交叉询问制度的实现至关重要。审判为中心有助于法官实现庭审实质化,从而重视法庭审判对案件的作用。审判为中心可以有效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单纯依靠案卷断案,交叉询问则可以在此背景下更好的实现其“权利技术”的作用。


二、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重要性


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给了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在法官面前说话”的权利,我国基于历史和社会原因,证人出庭率一直不高,尤其是刑事案件,证人基于各种原因拒绝出庭作证,对方律师因无法对所出具的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效果不佳。想要改变我国多年累积而成的“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就需要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刑事法官普遍通过阅读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笔录来展开相关的诉讼活动,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一般通过宣读案卷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法院在判决书中普遍引用侦查人员所制作的案卷笔录,并将其作为判决的基础,因此中国刑事审判中实际存在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在此种裁判模式的养成下,证人证言并没有经过法庭的公开质证,从而架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质证作为庭审过程中最为鲜活的一个环节,必然需要从形式以及实质上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一)揭露事实真相,提高证据关联性


交叉询问制度能够让证人在法庭上表达其更具有真实性的证词。证人在面对辩护人的询问时,面对面的交流相比较于书面的语言,更能通过证人的言行、表情等判断证词的真实性。直接暴露证人证言存在的不实、矛盾之处,所表述的证词因经过专业法律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问题筛选,更具有证据关联性,切中要害。英美法系对抗制对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作用的重视可见一斑。他们认为交叉询问是检测证言可靠性和真实性的重要工具,特别是通过询问证人作证时的举止,从而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交叉询问中,随着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等步骤的提出,双方可以就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是否有虚假陈述,陈述事实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是否具有作证资格等进行辩论, 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由法官进行职权询问, 交叉询问更能体现发现案件事实的优势。首先,询问双方可从多角度去寻找案件事实,包括从有利、不利,控诉、辩护的不同角度去收集证据,将更为深刻、全面的案件事实和信息呈现在事实审理者面前,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实现实体正义。正如戴维林法官曾说:英国人认为获得真相的最好办法是让各方寻找能够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然后双方展示他们所获得的所有材料……两个带有偏见的寻找者从田地的两端开始寻找, 他们漏掉的东西要比一个公正无私的寻找者从地中间开始寻找所漏掉的东西少得多。。其次,通过反询问,可以质疑对方的证人证言, 从相对的立场发现对方证言的破绽,加上反询问可以进行诱导性提问,具有更强的证伪性, 使得询问方可以通过对证言的可靠性进行全方位的质疑和反驳,使证人的虚假陈诉得到揭露,以查明证据的真实性。


交叉询问深刻体现了普通法对抗的精神。追逐自我利益的各方当事人将提供出对自身最为有利的证据,并形成最佳的诉讼观点,由此而衍生出最为公平的审判及最为正当的诉讼结果。在采用陪审制度的刑事审判中,陪审员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如何使其不受误导、不受混淆、而能以公正、超然、无私的立场来认定事实,有赖于客观严谨的交叉询问规则;而职业法官具有良好的法学背景及素养,受到过完整的法学训练,因此困惑法官的往往不是法律见解或推理,而是事实的认定问题,因此有必要由社会经验丰富及具有人生智慧的非法律人士帮助法官,使法官形成心证的过程透明化、客观化,由当事人双方依其实施交叉询问的攻击防御过程所呈现的资料填补法官的自由心证基础。负责审判的法官对判决结果并不具有利害关系,而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则有利害关系,由当事人自己来推敲证据、询问证人,当事人将尽其所能,这对发现真实有莫大的帮助。


(二)充分发挥庭审作用,实现审判中心主义


充分发挥庭审作用,提升审判参与度和注意力,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加强庭审的对抗性是庭审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庭审过程中,交叉询问是获取信息的重要环节,通过言辞交流,能更加带动整个庭审氛围,通过语言采取信息点能更好的提高法官和辩护人的注意力。英美法系国家往往在陪审团面前进行交叉询问,这种更为直接的表达,可以让陪审团的注意力更为集中,通俗易懂从而判断其表述是否存在谎言。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但交叉询问的引入也可以让我国的庭审更为集中,法官的注意力和诉讼参与各方的参与度提高,从而实现庭审实质化。这也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


交叉询问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实现了攻击与防御手段的对等、诉讼地位和方式的平等,从而显著地表现出英美法系国家诉讼程序的民主理念。诉讼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利用对立双方当事人对诉讼胜利结果的追求,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展开攻击与防御,而法官或陪审团则被动地从中进行判断,决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当胜诉。法官在这一过程中不得任意增加有关的争议问题,并由此扩大审判的外延。因为这样做有损其地位的中立与公正,而且会在实质上造成对诉讼程序民主性的亵渎。


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切以法官为中心,而是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而审判并不是单单指法官进行的询问,它包含很多内涵,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质证,在交叉询问环节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应将法庭的中心交给控辩双方,不再干涉其交叉询问过程,而是把握整体节奏即可。法官在交叉询问环节的主要工作应当是用心听双方的询问,获取对案件有用的信息。


(三)防范刑讯逼供,提高证人证言效力


交叉询问制度说到底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而有些司法机关不愿证人出庭是由于害怕证人翻证。证人翻证,是指证人在法庭上所作证言与庭前向侦查、公诉机关所作的书面证言相矛盾的情形。证人翻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证人作证意识淡薄;证人文化素质不高;证人维护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的需要;证人在比侦查程序更加公开、透明的审判程序中受干扰的程度小;对证人伪证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规定不完善且追究不力;证人自身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的限制等。证人翻证,特别是关键证人翻证给刑事诉讼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仅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人为的困扰,更会给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带来巨大的职业风险。


为防止证人当庭翻证,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主观上也会尽量避免让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很大程度上是一次“将真相直接展示给法官”的机会,相对于书面的证人证言来说,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在威严的法庭上证人所说的话更接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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