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员额法官)靳成合,现调至长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工作 这两天,朋友圈里被一篇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刷屏,被称作最有诗意的判决。当然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写判决的法官需要重新回学校上法律文书课。我倒是觉得该判决的写法带来了一股新风,虽然对个别语言比如“人生如梦”也认为出现在判决书中值得商榷。 其实在婚姻家庭案件里,需要在判决说理上有所革新和突破,千案一面的判决书应该有所改变。同属离婚案件,各有各的理由和因果,尽说一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套话而不针对具体案情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以下是本人的两篇不准离婚的判决理由,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由此说开去。其实,从裁判文书写作角度而言,一份好的民事判决书不但应当具备格式规范、要素齐全、语言流畅、层次分明等特点外,还应当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强化论理,尤其是融情于法、理之中,将情、理、法三者有机结合,既从证据上、法律上详细论证原被告各自的过错及责任大小,还寓情于判决书之中,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判决有理有情,拉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促使判决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本人曾在一起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中(山西长治城区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在裁判理由中写道,“最后,本院需要特别指出,‘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戏曲专业的学习有其特殊性,尤其是戏曲动作上一招一式的完美呈现,背后是从业者多于常人数倍的刻苦训练和艰辛付出,其中不仅包括了汗水,更意味着伤痛,正如不经历跌跌撞撞,孩童便学不会走路一样。虽不必然如此,但在相当程度上实属常态。本案骨折伤害的发生,非任何人希望之结果,原告及其父母不应纠结此事迁怒学校,学校虽有疏失,其也是在履行教书育人,为家长为社会培养合格戏曲人才之所托。如学校对学生随意降低要求,或可避免类似事件,但对学生成才却毫无益处可言;而学校也不可因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因噎废食,对学生放任自流,仍应当尽职尽责,严格教学,毕竟为国家和人民培养艺术人才是其核心宗旨和本分。本院真诚希望被告能以本案为契机,在今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创新规范和科学的教学方法,为国家艺术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严格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之外,我尝试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在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是非责任作出认定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又“多说几句”,对当事人进行语重心长的教育,最大程度地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引导双方正确理性对待判决结果。在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更在人情伦理方面尽可能争取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力图起到向社会输送正义的司法效果。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制作的一些裁判文书,证据和理由的写法公式化、概念化现象比较严重,对双方当事人有分歧的事实、证据,不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往往使用一些套话来代替对具体案件的论证,使人看不出来每一个案件的特点,裁判理由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法院文明讲理的公信形象。 为此,从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要求“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再次提出“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笔者以为,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判决最精彩的部分。优秀的裁判文书必然是说法、讲理、用情的有机统一。通过断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分析说理,让赢者赢得明明白白,输者输得清清楚楚,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心甘情愿地接受服从法院判决,进而实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目标。 有了情法并重的透彻说理,特别是融合了普遍意义上人伦常情的支撑,即使判决结果存在可商榷之处,也能在更大程度上获得当事人的内心理解,增加社会心理的可接受度,减少缠讼闹访因素,营造“信法不信访”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当事人依循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一方面要坚持突出依法论理,对案件适用法律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的论证,并紧紧围绕个案争议焦点,针对诉辩主张是否成立、诉辩意见是否采纳,逐一进行评述;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融情于法,法情两顾,把依法裁判与以德育人结合起来,实现情与法的相互交融,使当事人不仅受到法律教育,而且受到道德教育,以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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