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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醉酒引发交通事故不得认定为工伤|工伤

 gzdoujj 2016-12-18

聚餐醉酒引发交通事故不得认定为工伤

2016年11月18日18:15 新浪司法

  谭某为某公司职工,2016年8月5日晚下班后,谭某与同事聚餐,饭后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毫克/100毫升。谭某以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由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故谭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下班与同事聚餐结束后,已经超出了合理的下班时间,不符合构成工伤的条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本案事故发生时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毫克/100毫升,远远超出了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处于醉酒状态,故人社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值得探究的是,若本案事故发生在谭某上下班途中,则其醉酒发生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能否评定为工伤,要看谭某是否存在过错,即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其醉酒状态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虽规定了醉酒、吸毒等工伤认定的例外情形,但此类例外情形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仍须纳入考量,唯在醉酒等情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时方可适用此工伤认定除外规定,而不能一概而论地将醉酒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如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该条已经明确了例外情形必须与事故发生具有关联性,而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故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时如果不考虑该例外情形是否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间存在关联性,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目的不符。具体到本案,应考虑谭某醉酒情形与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因谭某醉酒认定其负事故同等责任,即是确认了醉酒与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故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工伤认定除外规定。相反的,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谭某下班途中,且交警部门认定谭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则不适用上述工伤认定的除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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