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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醉酒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天助我顺 2018-12-26

基本案情:

叶某是广东A公司的清洁工。2014年8月19日凌晨3时左右,叶某骑自行车从住处出发上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叶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发时叶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

2014年9月5日,A公司就叶某的死亡情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叶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叶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致死亡”。

问 题:

员工醉酒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醉酒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解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虽然该规定未明确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需要和职工所受伤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于是否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判断应围绕事故的发生予以考虑,如果将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例外情形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联性一概不考虑,明显将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例外情形泛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同时,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即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了例外情形必须与事故发生具有关联性,而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对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完善,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故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时如果不考虑该例外情形是否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间存在关联性,显然也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目的不符。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虽然认为叶某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但是亦认为该违法行为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认定叶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且《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叶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致死亡。”即叶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与其是否醉酒并不存在任何关联性。

故,叶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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