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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具体法律条款的修改建议

 法学生doc 201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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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2条的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4条的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263)条的修改建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104条的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105(2)条的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2条的修改建议

(一)原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

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建议修改为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

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修改的原因

修改的原因有二

其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非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原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无法包含所有这些关系。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条所规定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与第三条所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存在重复,应该将第二条当中的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删除,保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4条的修改建议

(一)原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二)建议修改为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人均不得胁迫、欺诈或者误导

(三)修改的原因

1、自愿原则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适用,不仅仅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适用。因此财产所有权人能够自愿放弃其所有物。此时,虽然财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物的行为是自愿的,但是他们的放弃行为并不涉及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2、自愿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在做出任何法律行为时受到别人的胁迫、欺诈或者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263)条的修改建议

(一)原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二)建议修改为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有权拒绝担当监护人。一旦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拒绝,则适用法定监护制度。

(三)修改的原因

虽然父母生前能够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享有是否接受担当监护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104条的修改建议

(一)原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建议修改为以下条款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无形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三)修改的原因

虽然近些年来人们普遍使用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术语,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民法上的概念,民法当中不存在此种术语。

民法上,凡是人之外的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物质价值和商事价值能够以金钱方式确定其价值大小的东西均为财产。能够单凭人的肉眼看得见的财产就是有形财产,无法单凭人的肉眼看得见的财产就是无形财产。这就是当今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所普遍承认的财产的两分法理论。因此所谓的网络虚拟财产就是无形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105(2)条的修改建议

(一)原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

债权是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建议修改为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

债权是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三)修改的原因

 当今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债权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均包括两种:要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即作为行为,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即不作为行为。此种两分法的理论自罗马法时期开始一直得到两大法系国家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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