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修改意见
第17条第2句 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建议改为:但是胎儿产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修改理由:出生与死体矛盾,改为产出更为严谨准确。
第38条 依法对被监护人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负担。
建议改为:依法对被监护人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不免除其负担义务。
修改理由 :原文简化之后为:对被监护人负担抚养费的父母,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负担。显然是病句。修改后符合语法规则,也未减其义。
第85条第2款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建议改为: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修改理由:原文有歧义。“的”字改变所处位置后更为严谨准确,与《公司法》第20条也保持了一致
建议改为:这两条统一调整至现第130条之后,各条文序号相应重新编排。
修改理由:1.民事主体权利统一说完之后再说自然人权利
2.统一说完在生时权利之后再说死后之权利承继。
第207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建议改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 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修改理由: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休息日指周末、周天,休假日指元旦、春节等节日。如果仅仅休假日才顺延而休息日不顺延,串休的时候必将引发混乱。关于休息日和休假日的不同含义可参见《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劳动法》第38条、第40条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相关条文。
第209条 民事法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建议改为:民事法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修改理由:根据GB/T 15834-2011第4.5.3.5,连续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