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法总则》修订梳理与亮点解读

 程卫民律师 2017-03-17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对《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的重点修订部分作简要梳理与解读,仅供各位大虾参考。

一、《民法总则》修订梳理

(一)第一章 基本规定

1、《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新加入了非法人组织,延续了原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范围;

2、《民法总则》调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将“原则”调整为“规定”,新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第二章 自然人

1、《民法总则》新增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时间相关条款;并赋予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对比《民法通则》从十周岁界定为八周岁;

3、《民法总则》对可以申请自然人权利能力恢复的有关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

4、《民法总则》新增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等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等义务;

5、《民法总则》新增担任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新增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担任监护人员的权利;担任成年人的监护人员中,将子女拉至和父母同一顺位;新增监护可以遗嘱指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可协商确定监护人;

6、《民法总则》完善了对监护人确定的争议处置;对无人担任监护人的人员的救济;新增书面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方式;对监护人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终止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7、《民法总则》新增对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相关规定,包括其义务、赔偿责任、更换方式等;

8、《民法总则》新增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限制;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9、《民法总则》新增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子女收养的规定;

10、《民法总则》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的承担方式。

(三)第三章 法人

1、《民法总则》新增《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内容;

2、《民法总则》新增概念营利法人,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3、《民法总则》新增概念非营利法人,确定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新增宗教活动场所和捐助法人相关规定;

4、《民法总则》新增概念特别法人,确定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四)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民法总则》新增概念非法人组织,确定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五)第五章 民事权利

1、《民法总则》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

2、《民法总则》新增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关概念;

3、《民法总则》新增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六)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的概念并入民事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变更,民事法律行为不局限于合法行为,而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法总则》新增意思表示相关规定;意思表示以对话和非对话方式作出区分;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3、《民法总则》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新增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法公序良俗;

4、《民法总则》新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民法总则》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规定为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不再存在变更情形;

6、《民法总则》对撤销权时效作出规定;

7、《民法总则》新增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相关条款。

(七)第七章 代理

1、《民法总则》新增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法总则》新增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民法总则》新增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民法总则》新增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的若干情形;

(八)第八章 民事责任

1、《民法总则》新增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关条款;

2、《民法总则》新增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民法总则》新增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民法总则》新增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九)第九章 诉讼时效

1、《民法总则》调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调整为三年;《民法总则》删除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形;

2、《民法总则》新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民法总则》新增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4、《民法总则》新增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十)第十章 期间计算

无重点调整或新增条款

     (十一)第十一章 附则

无重点调整或新增条款

二、《民法总则》重点新增部分律师解


1、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笔者认为,将公序良俗概念从学理引入法律,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而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纳入《民法总则》,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创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

2、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每个人获取信息的渠道与途径都大大增加。现在的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相比较于之前同年龄段是有所提升的。笔者认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由10周岁修改到8周岁,是比较符合现代这种社会发展和小朋友心智能力发展的情况的。

3、虽然《继承法》规定了胎儿有继承权,但《继承法》适用领域很小。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纳入到《民法总则》当中,当发生伤及胎儿的医疗纠纷等事故时,能赋予受害人救济的权利,是符合当今社会和公民需求的。

4、随着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了一份重量,而没有明确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将个人信息与虚拟财产的保护纳入《民法总则》后,如果以后有一些人侵害了我们个人信息或虚拟财产,比如泄露了我们的手机号码、住址,盗取了我们的游戏账号、游戏币,我们可以据此维护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这也是随着社会经济变化的一个很大的调整。

5、见义勇为行为在各国、各时期中都是受褒奖的行为。但是在救助过程中或者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可能产生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害。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的国情,鼓励见义勇为更值得我们去做,为了让救助人敢于去见义勇为,而不用担心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造成一些损害还要赔。对于《民法总则》中的新增条款,是需要极大勇气的。

6、过去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时间,对于权利人的保护程度不足。因此给许多银行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笔者认为将2年提升为3年,也是与时俱进,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

7、在监护对象范围上增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加强了对病患、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体现尊重成年人的意志;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强调了家庭责任,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增加有关组织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适应了我国现在的一些社会组织(如慈善组织)发展迅速,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对民事主体进行重新分类和新增,更是符合当前中国的发展趋势,推动此类组织找准定位,规范经营。

笔者认为,此次《民法总则》的修订更多地体现了人文关怀和人性化,相信民法体系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等特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