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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窥】民法总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九成书道 2017-06-07

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期限和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个人信息和财产的保护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洞察、对群众合理期盼的积极回应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称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时代”的开启。

  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期限和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个人信息和财产的保护、社会道德的固化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洞察、对群众合理期盼的积极回应。


  诉讼时效的延长和起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一般诉讼时效由二年延长至三年,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不仅要“知事”,还要“知人”,“知事”是指知道侵权的事实,“知人”是指知道赔偿义务人,两者同时具备,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这对金融机构是重大利好,特别是起算时间的变化有利于金融机构保护自身权益。实践中存在“假冒名”贷款的情况,有的人根本就没有申请贷款却“被贷款”了,而金融机构也不知道实际贷款人(赔偿义务人)是谁,如果仅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诉讼时效,必然导致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金融机构在三年的诉讼期间内应及时行使权利,审慎放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总则明确了现有司法解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如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是在庭审中,如果被告(义务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原来的司法解释是法院查清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等事由,应当驳回原告(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但现在法律明确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双方权利义务清晰,原告主张事情清楚、证据确凿,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判决原告胜诉,这对于金融机构维护债权有重大意义。


  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是对胎儿权益的进一步保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则涉及客户死亡、存款账户取款时继承公证的问题。如果胎儿也是继承人,那么在继承公证中也要进行明确,因为胎儿享有继承的权利,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法定代理权,有权代理胎儿接受继承或赠与财产。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变化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条由原来的十周岁修改为八周岁,同时明确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一个八周岁的小孩获赠房屋,房产证上可以只写这个小孩的名字,因为这个房子是小孩的纯获利益,他可以独立享有。如果孩子的父母将该房子进行抵押贷款,必须要以维护孩子的利益为目的,比如教育、医疗等,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对法人的种类进行细化


  民法总则第三章第二节至第四节对法人的种类进行了细分,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对法人的细分是现代社会法人治理的重要举措,也为金融机构扩展贷款对象提供了法律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赋予了法人的地位,为特别法人,也就是说特别法人可以签订合同,还可以贷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是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因此,金融机构向法人发放的流动贷款,必须用于法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营利法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等特别法人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其贷款用途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同时,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重要区别是该法人是否以追逐利润为目的,即使是事业单位,如果其从事生产经营,并以获得收益为目的,则应归类为营利法人。


  明确规定沉默权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更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改变了以往的只能通过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这就引出了第一百四十条的沉默权,该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可以与客户通过约定沉默方式达成合同。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合同条款中有约定沉默方式,应采用黑体、下划线或打星号等突出方式显著标明,并向消费者解释说明,避免因格式合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而导致合同无效。


  缩小合同无效的范围


  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治国理念,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达成合同的效力,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同时,虽然合同无效和被撤销两种情形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是民事行为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不需要当事人采取任何消极或积极的措施;而合同被撤销是需要受害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撤销,否则超过一定除斥期间,合同则为有效。民法总则将这两种情形分开表述,合同无效条款具体分布在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三条和一百五十四条;合同被撤销条款分布在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具体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导致的撤销情形。需要特别说明两点: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以禁止该行为为目的,不否认该行为司法上的效力。


  如何区分上述两种强制性规定呢?可以参考民法总则关于合同无效条款的逻辑。首先,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无效的,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无效,但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该行为也应为无效。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二是明确虚假意思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通过虚假意思达成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有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名义法律关系,表面上呈现的,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虚假的法律关系;一层是真实法律关系,通过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不希望外界知悉的真实意愿。民法总则运用“穿透原则”,直接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成年人可以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也就是说,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预先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将自己的日常照料、财产管理、医疗护理等交由监护人处理,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个监护人可以是自己的亲友或者社会保障机构。这条规定一方面为社会养老多提供了一份保障,另一方面也拓展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可以与客户、社会保障等机构达成协议,提供养老方面的财产管理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比特币”“Q币”“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受到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通过网上交易产生价值,存在一定的需求,这些财产未来能否成为金融机构抵质押的标的、如何变现等问题,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福建省联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张洁)

责编:杨筱责审:王汉,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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