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法总则」实施后合同无效的四种类型

 磊a3guf0tgbsjv 2018-09-11

文丨李建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丨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有:

❶《合同法》第52条规定

❷9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❸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

❹2009年《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❺2017年《民法总则》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实施后,合同无效有四种类型。


(一)因主体民事行为能力而致的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因主体主观表意不诚信而致的无效-----虚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条废除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类型。


《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民法总则》则删除这一规定。一个基本的考虑是,在确立了虚伪表示制度的情况下,该制度并无存在的实益。


本条规范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存在两个行为,即表示行为和隐藏行为,或者阴合同和阳合同。表示行为或者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行为即阴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一个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对于例外规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因表意损害第三方利益而致的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总则》第154条则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所以由此变化,应该是考虑到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形,可直接适用《民法总则》第143条“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153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


(四)因违反公意而致的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

在继续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外,增设了“但书”条款,即“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在民法理论上,这一但书条款被认为具有“转介功能”,即授权民事法官根据被违反的强制性规范的规范目的来判断是否一定要将违反该强制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确认为无效,这不仅有助于实践该规范的规范目的,而且也有助于维护私人自治的价值,减少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概率。


区分效力型、管理型强制性规范原则


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号)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下面的法律规定,应是管理性(型)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出让转让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


(3)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继续规定违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不再使用“公共利益”的表述,而使用“公序良俗”的表述,增强了民法在适用中的可识别性、可操作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