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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局公布2008年打假维权典型案例(2008年)

 新屏轩 2016-12-19
 
2009310日,在吉林省2009年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新闻通报会上获悉,2008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打假维权上缴国家财政罚没收入9245万元,打假维权典型案例现对外公布,以此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并保留好凭证,遇到问题时才能得到及时解决。
 
案例一:“椰汁公司”欺骗性有奖销售
200849日,吉林市工商局龙潭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超市购买的由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汁有奖销售活动的具体开奖时间不明确,质疑其有奖销售活动的真实性。
经调查了解,“椰汁公司”于200766日至2008531日,对其制售的产品椰树牌椰汁开展了主题为“喝椰树椰汁中奖海南游”的有奖销售活动。然而,“椰汁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有奖销售活动内容时却没有明示有奖销售活动的起始时间。“椰汁公司”以“即日起”表述其有奖销售开始时间,通过误导宣传隐瞒其有奖销售活动的真正起始日期。“椰汁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吉林市工商局龙潭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
 
案例二:医院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2008317日,通化市工商局发现通化市东昌区人民医院从200611日开始,在对住院患者使用的静脉注射用药配制过程中,没有按照医生的处方,每一种药品应该使用一支20l注射器配制,而是用同一支20l注射器配制了不同患者使用相同的药品。在没有给患者使用的情况下,患者在出院结算时,按照医生的处方承担了20l注射器的费用。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万元,共计罚没款2万元。
 
案例三:“天源公司”销售不合格白酒
2008年通化市工商局东昌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通化市烟草局附近某一仓库内有人从事不合格白酒销售活动。经查,该仓库销售的白酒是四平市天源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分别是大米酒、小米酒、东北二锅头等5类白酒,共计1080箱(4320桶)。该批白酒经通化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酒精度数不达标,为不合格白酒。调查发现,“天源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销售量,把酒精度数只有32%的白酒,分别装在酒精标识为42%的小米酒、40%的二锅头酒、42%的大米酒和50%的东北二锅头酒酒桶中,欺骗消费者。通化市东昌分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对销售不合格白酒行为处以17840元罚款。同时,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更改酒精度数。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该公司人员把不合格酒精度标签全部更改为合格、准确的酒精度标签。
 
案例四:销售食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案
200857日,辉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梅河口市吉E-38553号货车在辉南县朝阳镇顺成商店销售食品,对其进行了检查,销售员刘某现场不能提供其所销售的“思念”牌过桥米线和“狗牙锅巴”商品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事后当事人所提供的两份商品检验报告与其所售食品批次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辉南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五:销售非B瓶装啤酒
200856日,大安市工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发现张某涉嫌销售使用非B瓶盛装的啤酒。经调查,张某于2008429日购入华润雪花啤酒(长春)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为08041216135H的雪花啤酒500(24/),购进价格1.12/瓶,销售价格1.42/瓶,该批次的啤酒每箱均含非B瓶啤酒4瓶,共计2000瓶,已全部售出,获利700元。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大安市工商局对张某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使用非B瓶盛装的啤酒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4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90#汽油冒充93#汽油销售
2008113日,镇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站90#汽油、93#汽油加油机售油价格均为5.13/升。调查发现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镇赉经营处某加油站,用90#汽油冒充93#汽油销售牟取非法利润,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串号销售成品油以次充好的行为。镇赉县工商局责令该加油站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没款8000元。
 
案例七:无照经营病死猪肉
20081126日,四平市工商局铁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刘某在四平市无照经营病死猪肉。经查,刘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附近农村以每公斤4.2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肉,不通过肉品品质检验部门直接运到四平市,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销售给生猪经营者。铁西分局依据《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于122日对这批15头病死猪肉进行了公开销毁处理,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案例八:公然出售假冒味素欺诈消费者
20081023日,延吉市工商局接到红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延吉市铁南市场20号柜台业主王某出售假冒红梅味素。经查,王某在20088月初在明知是假冒红梅味素(该味素已经过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红梅味素)的情况下,以每袋2.5元购进了1000袋(净含量400克)的假冒红梅味素。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以每袋4.5元销售了400袋,剩余600袋。执法人员当场对未出售的假冒红梅味素进行了查扣,并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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