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制度 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有专人与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联系,积极主动地收集应归档的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完善存档内容。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或滞留归档材料。 三、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以《档案工作条例》和《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为依据,认真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进行更改、补缴或补办手续。档案管理人员要把好人事档案材料的“入口关”,以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归档的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公章或个人的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 五、归档材料手续必须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要有本人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六、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分别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统一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材料。 七、鉴别中发现涉及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人事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八、凡属于应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均要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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