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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60):资金拆借解决之道

 yzltf 2016-12-20

【案例情况】

一、贵州百灵:大额资金拆借给非关联方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中有较大数额为拆借给其他公司的资金,请保荐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拆借给其他公司资金的原因及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资金往来采取的形式、资金占用费的定价及依据,并对上述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会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发表意见。】

1、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立城公司”)。

发行人共计9次借款给宏立城公司。其中2005年8次,总金额41,250,000.00元;2006年借款1次,金额10,000,000.00元。宏立城公司于2005年还款5,000,000.00 元,2006年4月分两次还款共计21,280,000.00元,2006 年5月还款23,000,000.00元,2006年10月还款1,970,000。00元。

双方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合作,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但由于宏立城公司逾期还款,支付了发行人经济补偿金4,030,000.00元。

2、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贵州中卫时代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卫时代”)。

发行人于2005年7月借款24,000,000.00元给中卫时代。中卫时代于2007年8月还清借款。

借款时中卫时代是发行人的经销商,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

3、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安顺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商厦”)。

发行人于2006年4-5月共计借款21,000,000.00元给安顺商厦,并于2007年6月代安顺商厦支付保险费20,300.00元。安顺商厦于2008年6月全部还清。

双方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合作,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

4、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安顺开发区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发行人于2006年12月借款20,000,000.00 元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于2007年2月还款8,000,000.00元,2007年4月还款10,000,000.00元,2007年7月还款2,000,000.00元。

双方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合作,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但由于交易中心逾期还款,支付了发行人经济补偿金450,166.00元。

5、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贵阳白云金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

发行人于2006年陆续借款12,000,000.00元、2007年3月借款5,000,000.00 元共计17,000,000.00元给金田公司。金田公司于2007年10月还款15,500,000.00元,余款于2008年全部还清。

双方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合作,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

6、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贵州嘉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黔公司”)。

自2005年5月至2007年末,发行人累计向嘉黔公司拆借资金6,724.75万元, 2008年6月末嘉黔公司全部还清。

拆借资金时嘉黔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资金拆借的原因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

7、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源公司”)。

发行人于2007年8月陆续借款17,000,000.00 元给吉源公司。吉源公司于2008年1月还清全部借款。

双方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合作,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

8、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

发行人于2006年10月借款5,000,000.00元给宏泰公司,宏泰公司于2007年9月还清,逾期6个月。

双方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合作,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但由于宏泰公司逾期还款,支付了发行人经济补偿金43.64万元。

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上述借款人违反了《贷款通则》的相应规定,虽未收取资金占用费,但收取了宏立城公司、交易中心及宏泰公司逾期还款的经济补偿金,存在被中国人民银行按《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的风险。

2009年3月6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姜伟出具《承诺函》,承诺发行人若因在本承诺书出具日之前对外拆借资金而导致的行政、司法处罚给发行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资金拆借行为虽然违反了《贷款通则》的相应规定,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但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姜伟已出具《承诺函》,发行人的利益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上述资金拆借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产生实质性障碍。

二、太阳电缆:代理捐款理财

【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披露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南平市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会给发行人提供借款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向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南平市困难党员扶基金会借款200万元和50万元,这两笔款项实际上是发行人分别向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南平市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会的捐款。上述两个基金会是为了保证其基金的保值增值,寻求安全性高、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回报,而将上述款项出借给发行人。根据发行人与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南平市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会分别于2006年9月30日、2007年9月3日签订的《太阳电缆希望工程基金捐赠合作协议书》和《投资协议书》,发行人应每年分别向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南平市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会支付固定收益25万元和6万元。

由于上述两项借款不符合《贷款通则》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发行人已于2007年11月27日分别向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南平市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会归还了上述借款。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上述两项借款不符合《贷款通则》之规定,但发行人作为借入方,不存在因违规收入而被处罚的风险,因此,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凯美特气:向外资关联方拆借资金

【2009年9月,公司与关联方香港浩讯签订借款协议,向其借款182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所需;2010年,公司以支付的香港浩讯原拟香港上市中介费319万元抵偿部分借款金额。截至期末,发行人与香港浩讯之间的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请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与香港浩讯之间发生的该借款是否符合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资金借款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一)基本情况

1、经核查,香港浩讯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2001年8月17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现持有32121246-000-08-07-0 号《商业登记证》,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嘴赫德道8号20楼C室。

2、2009年5月19日,香港浩讯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8,202,639.92元。2009年9月1日,香港浩讯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付款书》并向发行人出具了《授权书》,委托发行人代香港浩讯收取该股份转让款,并授权发行人办理此事项。

3、2009年9月7日,香港浩讯与发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香港浩讯同意将委托发行人收取的代收股份转让款以借款的方式借贷给发行人,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8日。2010年5月10日,发行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岳阳市中心支局提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暂时存放香港浩讯转让境内投资所得的报告》,申请将上述款项存放于公司账户内。2010年5月12日,发行人该申请获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岳阳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的核准。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正在办理购汇并拟于近期将该笔款项归还给香港浩讯。

(二)律师核查意见

1、发行人将代收控股股东香港浩讯的股权转让款未及时申请换汇支付而予以暂时保管存放的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发行人与香港浩讯之间的借贷关系;因香港浩讯系一家香港法人,发行人系其控股的一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上述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境内企业之间的资金借款的相关规定。

2、上述因临时保管存放股权转让款方式产生的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属于资本项下外汇管理业务。中国目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应当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发行人上述行为已得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岳阳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项下的核准,因此不违反有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发行人正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购汇归还该笔借款。

据此,发行人因临时保管控股股东委托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产生的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且得到了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对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四、顺网科技:尽早规范风险较小

(一)小额资金占用

发行人前身顺网信息建立初期,经营规模较小,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审批决策流程较为简单。在资金使用方面主要采用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财务部经理复核、总经理批示及董事长(执行董事)审批的决策机制。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存在如下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及所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如下:

1、2007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勇先生向公司借款20万元及2009年主要股东寿建明向公司借款14,026.00元;

2007年由顺网信息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当时经营环境的客观需要,提出申请,授予执行董事华勇先生一定数量的日常经营所需的备用金,额度为20万元;授予寿建明先生一定数量的日常经营所需的备用金,额度为20万元。经上报财务部经理复核后递交总经理批示,并在其明确同意后,由执行董事审批通过;

2、2008年华勇先生控制的鸿大网络向公司借款80万元

2008年董事长华勇先生的关联公司鸿大网络向顺网信息短期借贷流动资金80万元用于鸿大网络的生产经营周转,鉴于顺网信息当时流动资金充裕,经上报财务部经理复核后递交总经理批示,并在其明确同意后,由执行董事审批通过;

3、发行人主要股东寿建明先生控制的雨虹网吧于2008年向公司借款17,857.78元

雨虹网吧为降低采购成本,曾通过顺网信息先行垫付并代购了部分硬件设备,金额为17,857.78元。经上报财务部经理复核后递交总经理批示,并在其明确同意后,由执行董事审批通过。除雨虹网吧与顺网信息偶发性关联交易(代购设备)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雨虹网吧无其它关联交易,雨虹网吧使用的网维大师软件系通过代理商购买。

上述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在报告期内对发行人前身顺网信息的资金占用金额较小,并已在股份公司设立前全部归还。尽管报告期内的资金占用履行了当时的内部程序,但程序简单,且无防范关联交易和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在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逐步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有效的内控管理体系,通过规范财务管理,已形成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监管机制,并已在制度上和日常经营中规范了关联交易行为。

(二)公司向股东借款

从发行人前身顺网信息2005年7月成立至2007年11月份的28个月中,发行人致力于研发和寻找商业模式,各方面投入较大,原始投资已显不足。同时,由于网络广告及推广业务的快速发展,发行人存在流动资金紧缺的情况。期间,由于发行人尚处于创业期、资产较少,发展资金完全来自于自身累积资金,并未能获得银行贷款。为了保证业务的持续发展,主要股东寿建明及实际控制人华勇先生的妹妹华燕女士在2006年7月至2007年4月临时无偿拆借给发行人156,310.00元和300,000.00元以缓解营运资金的不足。上述借款于2007年期末的余额分别为156,310.00和300,000.00元。2008年随着发行人各项业务快速发展,营运资金不足状况得到改善,发行人分别于2008年底和2009年8月归还上述临时拆借款。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已全部结清。

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实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于过往年度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但鉴于系发生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上述资金拆借金额较小且未支付利息或收取资金占用费,经清理规范,顺网信息与关联方的上述资金拆借已结清,并未发生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行人已形成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管机制,未再发生类似情况。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如下:①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程序,其中,包括了关联股东及有利害关系董事在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和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中的特别职权。②2009年11月18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华勇承诺: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通过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西泵股份:以同期贷款利率拆借资金

由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困难,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量上升,公司及各子公司单纯依靠银行贷款难以满足资金需求。为了保证公司研发投入和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减轻资金压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西泵特铸向控股股东宛西制药及其子公司按市场同期贷款利率有偿拆借资金。报告期

内,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宛西制药及其子公司拆借资金情况如下表:

 

公司及子公司各年度向宛西制药拆借资金金额较大,大部分是由于公司及子公司因临时资金头寸紧张,为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向宛西制药及其子公司短期拆借资金。2008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大股东拆借资金数额较大,原因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的销售回款速度降低,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此外,2008年公司投资设立南阳零部件,资金需求增加,因此增加了向大股东的资金拆借;2008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大股东还款数量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公司及子公司于当年向大股东归还了2007年末其他应付款9,252.08万元及长期应付款2500万元,导致当年还款金额超过拆入金额。2009年度,随着产品产销量增加,公司营运资金紧张状况得到缓解,向宛西制药资金拆借减少。2010年1-6月,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好转,向宛西制药及其子公司资金拆借金额大幅降低,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力度,提高营运资金管理水平,从而避免向宛西制药及其子公司进行资金拆借。

六、双环传动:发行人是否通过资金拆借调节利润

(一)双环传动及其子公司与双环集团之间资金的占用情况

1、双环传动与双环集团之间的资金占用

公司与双环集团之间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主要为2006年末公司向双环集团购买机器设备等资产所形成的应付账款,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营运资金较为短缺,公司暂未归还该笔款项,经双方约定,该款项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计息。2007年和2008年,公司对双环集团提供的资金所支付的年利率分别为0.60%和0.72%,系参照双环集团同期向银行借款利率确定。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结清全部资金往来本息。

双环集团基于资源合理分配并有效利用的原则,进行资金调度。根据玉环锻造和双环集团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对资金占用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使用费。2007年,玉环锻造对提供给双环集团的资金按0.62%的月利率收取利息,2007年7月,发行人收购玉环锻造,玉环锻造成为发行人子公司后,双环集团逐步归还向玉环锻造借款。2008年,双环集团对提供给玉环锻造的资金按0.61%的月利率收取资金使用费,截至2008年12月31日,已结清全部资金往来本息。

江苏双环设立之初,由于资金有限,双环集团将闲置资金拆借给江苏双环使用,以解决其营运和投资资金需求。2007年和2008年,双环集团对提供给江苏双环的资金分别按0.62%和0.63%的月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系参照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截至2008年12月31日,已结清全部资金往来本息。

2、双环传动及其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自然人的借款情况如下:

 

蒋亦卿、叶春柳和柳守丹系原玉环锻造股东,该笔借款是玉环锻造延期支付向股东分红而形成。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自然人之间资金往来的本息已全部结清。

3、资金占用还款资金来源

截至2008年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清理了关联方之间的全部资金往来本息,发行人归还关联方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公司的经营积累和债务融资。2007-2008年,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1,069.60万元、15,643.28万元;2008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余额分别为16,500.00万元和9,000.00万元,合计25,500.00万元。公司的经营积累以及通过债务融资获取的资金能够保障公司归还对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还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资金占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2007-2008年度,双环集团和关联自然人以多种形式将资金借予发行人使用,缓解了发行人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增强了发行人资金的流动性,发行人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资金成本合理,属于正常的财务费用支出,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子公司玉环锻造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双环集团利息,利息收入已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占用关联方资金调节利润的情形。

5、履行的决策程序

在资金审批方面,上述公司对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均由公司主管审批确认,并签署了相关的借款协议,未提交发行人当时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对该事项,已于2009年11月1日取得发行人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独立董事对公司2006年度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6、对独立性的影响

发行人在设立之初,为增强发行人生产经营能力,向双环集团购买设备资产,由此产生应付款项,因发行人设立初期因经营积累有限,而未在交易发生时向双环集团支付重组对价,是在特定时期下发生的行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全部清理了其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独立性不断提高,已经具备了公开发行上市的独立运作能力。

7、规范关联方往来的措施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本息已全部结清,自2009年开始,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没有再发生除经营性往来之外的其他资金往来。

2009年11月11日,双环集团出具《双环集团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占用双环传动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双环传动及其控股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本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3)如果双环传动及子公司因与双环集团及双环集团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相互借款行为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本公司愿意对其因受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2009年11月11日,实际控制人出具《实际控制人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占用双环传动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况;(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双环传动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本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就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双环集团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上述货币资金往来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但2006年—2008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双环集团之间存在的资金往来是在发行人多次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逐步形成发行人完整的齿轮生产资产和业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双环集团对双环锻造欠款的同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双环集团欠款金额更多,资金往来双方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了利息,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方资金占用操纵利润的情形。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双环集团的资金往来均已清偿完毕,且之后再未发生。双环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双环集团的资金往来行为未损害发行人的利益,未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就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双环集团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保荐机构认为:2007年-2008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双环集团之间存在的资金往来是在发行人多次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逐步形成完整的齿轮生产的资产和业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双环集团对玉环锻造欠款的同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双环集团的欠款更多,资金往来双方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了利息,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双环集团的资金往来均已清偿完毕,且之后再未发生。且双环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双环集团的资金往来行为未损害发行人的利益,未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二)关联方资金拆借

2007年,关联方天广房地产存在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其占用的资金主要用于当年在南安市开发房地产的临时周转,具体如下:

 

2007年底天广房地产的借款余额344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84.35万元已在2008年1月5日前全部清偿完毕,自清偿完毕至今未再发生天广房地产的资金占用事项。

2007年度本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冲减财务费用,增加当期利润,资金占用费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8.35%。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玉和另一股东陈文团已于2008年6月29日对本公司承诺:“保证不亲自或通过本人的关联方以任何形式占用贵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案例评析】

1、中国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境,所以资金拆借的问题很普遍也很好理解,尤其是企业在发展的初期,根本就是投资者不愿搭理银行不让进门。

2、也正是因为此,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企业历史上的资金拆借问题还是相对宽容,一般认为只要在申报材料之前清理干净就可以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案例来看,如果发行人的资金拆借在报告期外或者报告期的前期,只要是披露完备一般不会再重点关注,但是如果在申报期期末才清理完毕则有可能受到关注。还有一种观点是,如果企业已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了,那么就代表企业已经进入规范运行阶段,就不应该存在资金拆借之类的不规范的行为了,小兵同意这种观点,也建议企业尽早清理资金拆借的问题。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既然你都已经是拟上市企业了,资产规模已经现金流应该是可以支撑日常经营的,也就无需拆借资金了;而如果你还需要拆借资金维持生产,那么企业的上市时机显然还不够成熟。

3、对于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小兵大体总结三种情形:①发行人向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拆借资金;②发行人给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拆借资金;③发行人向内部员工拆借资金。第三种小兵已经做过论述,不再他说。关于前两种行为,如果是发行人借别人的钱,那么只要解释理由且没有损害发行人利益,一般比较容易接受;如果是发行人借给别人钱,那个人觉得问题还是比较大的。

4、发行人借给别人钱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借给非关联方,另外一种是借给关联方(主要是股东)。如果是前者,那么你需要解释为什么要借给他钱,有没有收取有关资金占用费或利息之类的,小兵个人觉得贵州百灵的行为还是很严重的,不具有普遍的参考意义,或许是因为药企现金流实在是太好了外借一些影响不大的原因吗?而如果是发行人借给了股东之类的关联人,那么就是典型的“资金占用”,小兵将另文阐述。

【参考规则】

1、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川高法(1995)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3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38、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贷款业务,应确认其贷款行为无效,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41、上述38条、39条所述的情况,除本金予以返还外,一般应判决借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规定利率部分应判决无效。案例研习(60):资金拆借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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