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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法院公布“法在你身边”十大典型案例(2011.7.27.)

 新屏轩 2016-12-21
 
727,无锡市中级法院公布“法在你身边”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内容分别为:
 
1、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犯罪分子以做生意为由,骗取邵某的信任,借机偷窥密码并利用随身携带的刷卡器复制了邵某银行卡内信息,嗣后即用复制卡和密码从ATM机上通过转帐取得现金10万元。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没有为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保障和良好的服务秩序,且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缺陷,不能担负起鉴别卡真伪的义务,对本案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邵某未能履行储蓄合同赋予其的储蓄帐户信息及密码保管之责,是造成本案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银行赔偿邵某4万元及相应利息。
点评: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作为储户,应当严格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而作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银行卡的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
 
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113上午7时半左右(当天温度较低,零下三度),原告卢某在自己住宅楼梯口门外的露天楼梯上摔倒致骶骨骨折。原告认为,其摔倒系物业公司清洁人员用湿拖把拖地致地面结冰所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清洁人员拖地时尚未拖以原告摔倒处,且即使在拖地也不可能立即结冰。且原告两次出进自己家门,脚穿高跟鞋,完全是其自身不慎摔倒,不应由被告担责。
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只有张某证明当时楼梯上有水有结冰,因张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张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故对张某的证言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其摔倒受伤是因被告的保洁员用湿拖把拖地从而导致结冰所致,因被告不予认可,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现阶段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屡见不鲜,物业服务是否到位、收费是否合理、维权要求是否合理等都是引起纠纷的常见原因。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提醒物业公司正确履职,也指导业主合理维权。
 
3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03月,一汽锡柴厂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一汽锡柴厂提供了相应的产品,后某公司有价款99588元未能给付。
另查明,某公司股东为卞某、董某,公司注册资本2008万元,其中卞某2010315日出资1341018元;董某2010315日出资149002元。
2010315,有1341018元及149002元资金汇入;同月16日,有123万元的资金汇出。查询123万元的资金汇出的转帐支票,记账凭证,载明:借方户名(汇出方):某公司;贷方户名(汇入方):卞某。
法院认为,卞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在投入注册资金后,又提取部分公司资金,且未能提供所取资金用于公司事务的相应证据,故可认定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卞某与董某系夫妻,董某亦应对卞某抽逃资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一汽锡柴厂价款99588元。
点评:本案通过调查公司注册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确保了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空壳”公司、“皮包”公司而言,查清其资金的流向,是保证其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案件圆满解决的方法。
 
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092月,李志峰先后在淘宝网上开设三家网店。同年9月,开始销售假冒“CUCCI”、“BURBERRY”、“PRADA”等国际著名品牌的商品。20104月、11月,袁江、李成良、朱洪辉被李志峰聘为上海格调名仕馆的工作人员,在明知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活动的情形下,帮助其负责仓库管理、后勤、记帐等具体工作。李志峰通过三家网店销售124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6110余件,销售金额合计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410万余元。其中,袁江、李成良参与销售金额合计786万余元。2010128,李志峰存放在江阴仓库中的涉及假冒62个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6195件被查获,货值金额合计3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志锋等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志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江、李成良、朱洪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点评:网上购物给部分消费群体带来方便和实惠,但也潜在一定风险。提醒消费者网上购物不要贪图便易,还要谨防假冒伪劣商品,更不要无意这中成为制假售假的推手。没有买卖就没有假冒伪劣商品的市场,一方面必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自觉不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5、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被告人马千从事车辆上牌代理服务,在工作中认识了同案人员张志伟(另案处理),20109月至10月间,马千通过提供给张志伟需要办理暂住证的车主的身份证等相关信息,从张志伟处共计买得暂住证(这些暂住证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但是因为上海购车人员并未在无锡实际暂住,因此暂住证上登记的暂住地信息是编造的)40余份,用以给在上海购车的车主在无锡申领汽车牌照。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点评: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提醒一些从事代理上牌服务的人员,买卖暂住证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上牌及对外来人口的管理秩序。同时也警示广大的在上海等城市购买汽车的车主,应当通过正常途径申领汽车牌照。
 
6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08181527分,华士曼公司为挂靠在其名下的一辆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陶大楼系该车的实际车主。同日下午1708分,陶大楼雇佣驾驶员路某驾驶该保险车辆与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死亡。交警认定路某和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在华士曼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时遭拒,理由是保单要“次日凌晨”生效。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可以证明华士曼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期间为2010819日零时起至2011316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公司向其签发的保险单上也载明保险期间是上述时间,故可以认定双方就上述保险期间达成合意,该保险期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案所涉保险事故发生于20108181708分许,发生事故时保险期间尚未开始,故保险公司依约不应承担保险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172517.50元的诉讼请求。
点评:投保人在投保时要看清保单上填写的保险生效时间,切勿草草签合同。保险公司员工也应提醒投保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被告周某是被告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有限公司的职工,担任保安工作。2009827日晚,其在市场上班时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将原告刘福山打成重伤。后其受到刑事处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某及其单位承担赔偿其医疗等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周某将他人打成重伤的后果已经超出了保安履行其职务行为的范围,其殴打刘福山的行为与职务无关,系个人行为,故刘福山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实施殴打行为的致害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雇员的直接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法律上称之为雇主的替代责任。但法律对雇主的替代责任规定是有限制的,并非员工的任何侵权行为都要由老板来埋单。雇主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雇员的行为是否“从事雇佣活动中”,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内。因此,职务行为不能成为职工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对于在超越职权之外的个人行为,法律上仍应“一人做事一人担”。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何忠会于20096月至12月间,在实际负责无锡长江绿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采用将收取租金收据的开具日期提前至法院的裁定书明确的款项交付日期前的方法,变相隐瞒向无锡市长江北路经营商铺的陆蕴珠、唐升伟、陈旭明等人收取的可用于执行法院裁定的租金计人民币218200元,用于个人债务及生活开销等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忠会为逃避法院生效裁定,隐瞒现金收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判处被告人何忠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被告人何忠会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其行为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触犯了法律。此案警告相关人员必须自觉履行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切不可消极对待,更不可直接对抗拒不履行。
 
9、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201152019时许,被告人吴某在亲戚家饮了2瓶啤酒后驾驶轿车回家,行驶至锡山区东亭街道友谊路新明路路口南侧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后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12毫克/毫升。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本案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比较典型、比较基础的犯罪形态。被告人在亲戚家中少量饮酒后驾车被交警在临检时查获,虽然本案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有人员及财产损失,但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其驾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10、黄吉茂犯故意杀人
2002317时许,被告人黄吉茂伙同陈齐武(已被判处死刑)实施抢劫。黄吉茂持弹簧刀刺戳吴相味胸腹部等处,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吴相味的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
2002312零时许,被告人黄吉茂与陈齐武、黄财员(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携带弹簧刀2把,至无锡市崇安区东映山河,翻窗进入户,将被害人贡瑞芹(女,时年52岁)、顾静雄(殁年30)、韩娜(殁年27岁)、顾雨柠(殁年1岁)一家四口杀害,劫得7 000余元、铂金钻戒、黄金钻戒各1枚(赃物价值8 100元)及项链、手链各1条、手机2只等物。制造了震惊锡城了“东映山河血案”。案发后,黄吉茂一直在逃,2010年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吉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被告人黄吉茂尽管在逃近十年没有重新犯罪行为,并有悔过重新做人之心,但是,其犯罪行为之残忍,后果之严重,影响之恶劣,法律不可恕。同时,本案还提醒大家注意防范,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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