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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沪地区判例:超过仲裁时效,还可以确认劳动关系么?

 昵称51500806 2022-02-24

导言:企业和员工就劳动关系确认的时效存在一定误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为社保补缴涉及的缴纳年限问题,企业和员工往往不清楚确认劳动关系是不是也受该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本文以江苏、浙江吉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为例,以供参考。

一、上海地区裁判观点:仲裁一般都以过1年时效为由,不支持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一般都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不受时效的限制,均认可劳动者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

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耀民与上海永圣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0115民初31424

案情简介:原告系本市户籍人员,于2020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01217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0218日至20033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遂起诉来院。

仲裁结果:原告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超过冲菜时效,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0218日至200317日的聘用人员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按月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且被告亦当庭确认原、被告于200218日至200317日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于200218日至2003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浙江地区裁判观点:

1、杭州市:仲裁多数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确定劳动关系,法院一般倾向认定劳动关系。

2、宁波市:部分仲裁委认为不适用仲裁时效,部分法院援引仲裁时效确定是否存在中断的情况,部分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请求属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

3、绍兴市:存在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应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应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提出,但绍兴中院就同类案件存在不同裁判观点,亦存在确认劳动关系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案例。

案例:祝xx诉杭州博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0104民初2471

案情简介:原告祝玉明诉称,原告于20083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天计算。20161125日,原告在被告工程事业部木工组工作时不慎被电锯锯断右手大拇指,为认定工伤,原告向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083月至2017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未支持原告请求。

法院裁判: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仅为原告缴纳了20147月至20156月的社会保险,现原告主张被告为其补缴20083月至20146月、20157月至2016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关于补缴20083月至20146月的社会保险的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至于20157月至2016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被告应当予以补缴。

三、江苏地区裁判观点:

1、南京市:整体上认可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也存在部分法院认定确认劳动关系适用1年仲裁时效,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

2、无锡市:存在部分案例认定确认劳动关系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如江阴市法院、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但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

3、苏州市:认可确认劳动关系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案例:上诉人南京xx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01民终1914

案情简介:200725日,武xx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自200711日起至20071231日止,武xx从事操作工岗位,xx公司为武温秀缴纳社会保险。之后于20171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56日,武xx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社会保险费未交满15年无法退休。20205月,武xx向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202087日,该委作出宁新区劳人仲案字〔2020789号仲裁裁决书,对武xx要求确认2004220日至20061230日期间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武xx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裁判:南京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经纬公司称武xx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一年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南京中院认为武xx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因本案系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故对xx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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