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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能维权吗?

 青春r5k4lbzsjp 2018-05-11

一、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一)具体情形:

1)双方自始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

2)双方曾经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然在该单位工作。

(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法律后果:

上述两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次月,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

(四)审判实例:

1:自始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原告黄XX诉被告XX化妆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

(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年审理)

黄小姐于2007年8月在上海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2008年7月被辞退,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黄小姐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保费。黄小姐称,双方曾以口头约定确立了劳动关系,月工资为1.2万元,职务为培训教育总监。但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称黄小姐是从浙江一家日化公司派来的员工,其工资也由日化公司发放。法院认为,化妆品公司对“员工是其他公司派来”的说法不能提供足够证明,而黄小姐实际是在化妆品公司工作并接受管理,因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对黄小姐要求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曾经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到期后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

原告XX诉被告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年审理)

2006年6月26日,王某、某公司签订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06年6月26日至2007年6月26日止(含试用期3个月),王某担任运营助理工作,试用期每月工资1,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为2,500元。2007年6月30日,王某与某公司续签期限自2007年6月25日至2008年6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运营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2008年11月21日,王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五项请求。因该会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于2006年6月26日进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合同期限至2008年6月25日,后被告未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原告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按原告每月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原告2008年6月26日至2008年10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771元。

(五)律师提示:

实务中,此类案件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如下事实:

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权利的基础性事实。那么当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证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以及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做了如下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只要符合(1)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者举不出(2)中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

2、入职时间。

证明入职时间的意义在于确定双倍工资的计算起始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双倍工资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次月开始计算,因此入职的次月,用人单位如果还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但最长为11个月。入职超过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工资数额。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工资支付数额等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如果有相应的证据(除非提供以后对自己有明显不利的情况下),都应当提供。以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造的工资支付凭证,增加劳动者的诉累。

4、离职时间或在职证明。

证明离职时间或在职证明的意义在于确定需要计算双倍工资的时间,以及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双倍工资计算点的起始点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次月,终止点为劳动者离职或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年。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除非存在中断、不可抗力、该法第27条第4款的例外性规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在其他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超过1年的仲裁期间,当事人的相关请求即使存在足够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仍得不到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的支持。

从法律实践看,《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原因见下文“二”中的劳动报酬概念)。因此不论是否在职,均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不适用该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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