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房地产企业,我市的土地使用税可否计入开发成本,交房是以哪个时间为节点,是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还是业主领取钥匙的时间,如何计算面积进行土地使用税减免? 回复内容: 咨询人您好:土地使用税不可计入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当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需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信息的变更(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计算公式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项目可售建筑面积)×项目总占地面积,变更后的土地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即生效,企业下次申报土地使用税时,系统即按照最新的占地面积计算应纳税款。 部门:蚌埠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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