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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的律师新发展

 昵称36719612 2016-12-22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杨英瑜 18635159512

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各行各业均提出了“互联网+”的概念,律师行业也不甘落后,“互联网+律师”的概念在行业内愈演愈烈,大有席卷之势。各个律师事务所,甚至个人律师从网站、平台、微信和微博等各个方面入手,抢占互联网市场。但是“互联网+律师”大环境下,律所和律师如何发展,许多人还是一知半解。

一、“互联网+律师”的概念

国内“互联网+”理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11月于扬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的发言。易观国际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扬首次提出“互联网+”理念。他认为“在未来,‘互联网+’公式应该是我们所在的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在与我们未来看到的多屏全网跨平台用户场景结合之后产生的这样一种化学公式”。

     而“互联网+法律”是指依托互联网的技术与极致思维解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一种全新业务模式,该模式为传统法律服务的转型与升级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遇。[[1]]通过“互联网+法律”这一模式,借助新的渠道、途径,将法律服务投递到千家万户,使每一个数据终端都能方便快捷的接受到法律服务信息,使每一个用户都能准确对接到自己需要的律师。

二、“互联网+律师”的运行现状与分析

(一)通过PC端建设网站

    建设网站已经成为律师与互联网结合的基本手段,在律师协会方面,从全国律师协会的中国律师网到各省市的律协网站,甚至于地级市律协都建立自己的网站,并且发展迅速;在律所方面,稍有规模的律所,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是网站的维护参差不齐,许多律所的网站更新缓慢,更有部分律所的网站已经“荒芜”。究其原因,首先,律所管理层或律师对互联网的推广意识淡薄,不愿创建或者维持专属的网站; 其次,缺少专业的网络维护、运管人员,无力实施网站维护工作;最后,以业绩发展考评创建或维护网站的必要性,影响网站设置。

还有一些以法律咨询的名义建立的网站,聚集了大量律师,有许多人在上边发布咨询信息,这些网站成为了当事人与律师联系的桥梁,直接把案源带给律师。但同时由于咨询多为繁琐的小事,业务转化率很低,适合刚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在解答当事人咨询的同时也能提高自己。相较于当面的咨询,网上咨询时,律师更能从容不迫,在不太清楚的方面也能查询相关资料。

(二)通过微博或者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

自微信问世以后,通过微信或者公众号进行营销变成了一种时尚,作为一个初入法律行业的律师,自己就关注了许多微信公众号,每天接受了大量的推送,自己会挑选有用的“干货”进行阅读整理,收获颇丰。朋友圈也时时有人转发各种法律文章,有空时便读上一两篇。但对于没有法律背景的人来说,到底有几个人关注法律方面的微信公众号,又有几个人会阅读这方面的文章,我对周边没有从事法律、没有经过法律学习的亲戚朋友进行询问,发现竟然没有一个人关注有法律的微信公众号,平时他们对法律的关注也就是偶尔能在朋友圈看到我转发的法律文章,但是也仅限于看到,很少有人会点击阅读。当然我的这些调查局限于各方条件,不能代表所有的人,但是窥一斑而知全豹,情况可想而知。

微博也是“互联网+律师”的一种形式,通过微博宣传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或者直接进行律师个人宣传,但微博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一些律师把微博当成向公检法和政府的战场,引导舆论方向,攻击党政司法机关,使得矛盾扩大化,严重影响了当下律师形象。

(三)其他“互联网+”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姜丽丽指出,在“互联网+法律”时代,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仲裁也应受到更高重视。现在提出的一个概念叫互联网仲裁,广州仲裁委在以互联网思维进行仲裁,在家里或在办公室就立案,用支付宝付费,已运行一年。有100 名员工的团队正在运作互联网仲裁,其中20%是技术人员,80%是法律服务人员。[[2]]这种互联网形式的仲裁,不仅仅是仲裁委顺应互联网大潮的一次变革,对律师来说也是一次机会和挑战,通过互联网仲裁可以节约当事人仲裁成本,也使律师的工作更加方便。

对于律师来说,交集最多的其实是法院,现阶段法院也进行了通过互联网审案的尝试,例如都匀法院首次利用科技法庭QQ远程视频“隔空审案”,武胜法院推出QQ视频开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这些报道都是近期报道的法院在互联网大潮下的尝试。但是经过研究发现,这些案件都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而对律师来说,其实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也没有什么便利。所以“互联网+”下,对律师影响最大的问题其实并没有得到解决。

三、“互联网+律师”形式下律师的业务路径优化

    ( 一) 构建律师的法务平台

    目前“互联网+律师”虽有不少模式,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协作平台目前仍处于发展与完善阶段。如代表检索导流类模式的中顾网、找法网,代表法律工具类模式的法大大和无讼案例,代表交易平台类

的知果果、绿狗网和快法务。[[3]]但由于法律服务很难像其他的O2O 可以实现订单、支付和服务为一体的标准化模式,不可能像淘宝购物一样实现支付网络化,所以网站很难从这些方面实现盈利,其主要盈利途径还是向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推广服务。

由于收费较为单一,标准不明确,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缴纳费用时顾虑重重。由于当事人可能仅在网上查看到律师的介绍信息,就会打电话咨询律师,而不仅仅通过网络咨询途径,就算通过网络途径,在签署委托书时,只需要通过律所即可实现,不需要通过网站这个桥梁。盈利不足导致网站的持续经营能力与维护力度不足,律师和当事人的体验越来越差,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笔者建议,在现阶段法律类网站应当实现强强联合,携手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查询类软件,法律咨询类网站,法律图书销售类网站,甚至律协、律师事务所,建立一个综合类的法律服务平台,而不仅仅是一个案件的来源渠道。由于以前各个律师事务所不注重网上咨询,往往是律师的个人行为,一般情况下都是刚从事律师行业的年轻律师,经验、能力不足,常年累积会弱化律所的品牌,得不偿失。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专门组织律师在网上解答当事人咨询,提高解答水平,提升律所的品牌。

(二)优化微信、公众号的业务途径

微信有着广泛的用户群,有着较为成熟的即时聊天技术,还能通过视频或者图片进行沟通,通过微信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方便快捷。现在许多律所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即时新闻、新的法律法规等等,但这些都存在专业化太强,针对的客户群体不明确,推送的内容往往查阅量极少,逐渐形式化,因此明确客户群体,进行精确投送就成为微信公众号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

笔者建议,对于微信公众号应当建立定制版,由客户选择订阅内容,大的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有条件的律所可以做更为细致的划分,针对不同类别,进行精确投放。由于微信公众号针对的是非法律人士,所以尽量配以案例进行解读,降低阅读难度。

(三)提升法律服务和优化律所管理

    现代工、农业生产已实现自动化,但管理却难以彻底自动化。自动化管理一直是律所管理者的梦想,由于长久以来律师都是单打独斗,团队化意识不强,虽然现在略有改善,但都集中在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占很大比例的各小的律师事务所,凝聚力仍旧不足,就算是在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流动也很频繁,因此律所管理难度颇大。如信息化建设与律所管理对接,让无形服务有形化表现,可为业务能力与服务质量的高低优劣提供借鉴,促进律师之间竞学,提升律所乃至行业的整体素质。律所内部网络管理系统应构建合理的信息框架。信息化建设应用于律师团队、品牌、文化、资薪、客户管理等方面,相互之间既独立又有机联系。在信息化建设系统里,办案律师按照既定程序在各型案件、归类与栏目里提交经办案件详情、代理思路、法律文书、适法理据、处理结果、归档总结等文档,形成一个完整、动态的办案实录,让律所管理者从宏观管理角度及时掌握案件流程,在微观指导下修正欠缺,同时有利于案件研讨、互相竞学、监督促进,并能验证办案策略的优劣。同时,基于前述各类信息,律所可组织评比优秀案例、优秀法律文书、优秀办案律师等主题活动,提高个人荣誉感与团队归属感。律所建立系统的信息化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助长律师法律服务素质,使律所获取强大的市场竞争力。

(四)注重律所和律师品牌效应

“互联网+ 律师”是解决律所律师业务规模化问题的钥匙。未来几年内,具有律师业务市场影响力的品牌必将越来越多,一定会根本改善缺乏专业化、规模化、无序混乱发展的行业局面。然而,在当下,规模化在传统律师业务产业中意味着律所承载力的不断扩大,国内目前已有数百人甚至千人级规模的律所,这种规模律所的竞争力并未随着规模的扩张而倍增,而管理繁复程度、利害冲突与执业风险却日渐增强。在“互联网+”形势下单个律所的规模已不重要,规模化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一是专业律师团队的规模化。不同地域的律师事务所在互联网上突破空间限制,通过律师联盟方式实现双向合作,律师业务形成规模化优势,其中业务层面的合作将会成为律师规模化的主要模式; 二是业务的规模化。2014 年,全国律师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83 万多件,担任法律顾问50 多万家,这与当年度全国1 565万多件诉讼案件总量与2 500 万多家企业的律师业务需求相比,业务规模化尚有可持续的拓展空间。[[4]]

四、结论与展望

在互联网大潮下,律师如何发展,律所如何变革,都是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律师界朋友孜孜以求的,“互联网+律师”是潮流趋势,是社会的发展进步,律师们应当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实现跨越发展。在互联网这个大的工具中,还有很多方式方法,仍旧可以尝试,既然有微博直播庭审,那么通过微博、甚至直播平台向不特定的公民宣传法律政策,解答粉丝、观众的问题也是可以尝试的。

参考文献:

[1]谢军,钱一一. “互联网+”形式下律师业务的路径优化[J]. 知与行,2015,04

[2]刘俊宜. “互联网+”创业创新相关法律需求分析[A]. 中国软科学研究会.第十一届中国软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上)[C].中国软科学研究会:,2015:5

[3]吴志攀. “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03

[4]陈秋兰. 聚焦:互联网+法律服务——第四届中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实务研讨会综述[J]. 中国律师,2015,10

[5]安新华. “互联网+法律”打造律师新未来[N]. 法制日报,2015-06-11

[6]刘承韪. “互联网+法律”的机遇与挑战[J]. 中国律师,2016,01

[7]毕言. 互联网+法律,你准备好了吗[J]. 检察风云,2016,02

[8]王凤梅. “互联网+法律服务”需要专业化风口[J]. 法律与生活,2016,01



[[1]] 谢军,钱一一. “互联网+”形式下律师业务的路径优化[J]. 知与行,2015,04:92-96

[[2]] 本报记者 孙永剑. 北京律师界力推互联网+时代专业化市场服务[N]. 中华工商时报,2015-06-18006.

[[3]] 谢军,钱一一. “互联网+”形式下律师业务的路径优化[J]. 知与行,2015,04:92-96.

[[4]] 王永强. 网络时代律师发展新趋向[J]. 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3,( 1) : 2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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