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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杰、范俊刚与广州集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35遇见七 2016-12-23

史瑞杰、范俊刚与广州集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4102号

  原告:史瑞杰。
  委托代理人:史瑞莲。系原告史瑞杰的妹妹,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范俊刚。
  被告:广州集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赞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史瑞杰、范俊刚诉被告广州集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钟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2016年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史瑞杰的委托代理人史瑞莲、原告范俊刚、被告广州集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史瑞杰的委托代理人史瑞莲、原告范俊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集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李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日两人在天猫商场被告“集和堂大药房官方旗舰店”处购买了十一坊新西兰鳕鱼肝油软胶囊10瓶,共计1680元,上述食品配料表标注有:鳕鱼肝油。于2014年6月14日共同在被告处购买了十一坊新西兰辅酶q10软胶囊20瓶,共计17992.8元,上述食品配料表标注有:辅酶q10。依据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明确鱼肝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品习惯,不属于普遍食品。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2009)566号】,辅酶q10只能用于保健食品和药品,且涉案的辅酶q10软胶囊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具有重大的安全隐患很明显被告销售的涉案食品配料表中标注的辅酶q10和鱼肝油未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而且涉案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属于普遍食品。同时“十一坊新西兰鳕鱼肝油软胶囊”食品属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地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儿童鱼肝油类产品》严肃查处、禁止销售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两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现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法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请求判令:被告广州爱多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史瑞莲货款损失19672.8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96728元。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作为本案涉及的十一坊新西兰鳕鱼肝油软胶囊和十一坊新西兰辅酶q10软胶囊的销售者,已经全面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过错。根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下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本案涉及的十一坊新西兰鳕鱼肝油软胶囊和十一坊新西兰辅酶q10软胶囊(以下统称“涉案产品”)系由广州奈梵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梵斯公司”)依法进口的进口食品。答辩人在销售该产品之前,核查了奈梵斯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并且查验了涉案产品的进口报关单、卫生证书等进口审批文件,该等资料显示,奈梵斯公司具备进口并在境内销售涉案产品的资格,且涉案产品系依法进口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认定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答辩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对其所销售的食品的法定查验义务。正是基于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权威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合格结论的合理信赖,答辩人才确信涉案产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且对涉案产品进行销售。由此可知,答辩人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的规定,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销售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存在主观过错。既然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对涉案产品的法定查验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向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涉案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涉案产品系有权主体依法进口的食品。涉案产品是奈梵斯公司依法进口的食品。奈梵斯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资质证照,有权从事食品进口、销售业务;并且,奈梵斯公司依法办理了涉案产品进口所需的报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全部审批手续。(二)涉案产品经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确认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1、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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