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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汇算清缴要注意这些变化

 江湖一飘168 2016-12-23
2016年度汇算清缴要注意这些变化
石玮 赵亮 本报记者 孙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举行了“中税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班”,来自全国各地的几百位税务师聚精会神、热情饱满地聆听各位老师对2016年度汇算清缴事项的讲解。

    税务师要关注这些政策变化

    税收管理教研室主任宋兴义副教授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师最需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新实施的政策和停止执行的政策,二是跨期事项的处理。2016年度汇算清缴尤其要关注财税部门为落实中央“三去一降一补”、“双创”等战略新出台的政策。税务师应精研相关政策,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优惠,让政策红利转化为纳税人税负减轻的真金白银,体现出自身的价值。

    税收经济教研室主任陈玉琢教授介绍,2016年度汇算清缴有一些重要的新变化: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实施新政,二是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备案要求发生了变化,三是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所改变,四是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是《慈善法》中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税务师在代理或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时,对以新替旧的申报资料要按新的要求填报,如《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对没有被替换的申报资料,要结合新的政策和要求填报好,如《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教研一部教师石玮强调,今年是四大行业营改增后的第一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应当关注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影响。其次,今年新出台的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和去杠杆的重组类优惠同样会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带来一定影响。

    税务师应帮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

    教研一部教师、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韩凌宇提醒税务师,汇算清缴中,要特别关注纳税人的关联交易税务风险,既包括国际税收风险,也包括国内税收风险。在关联申报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关联交易类型的界定做了全面的修订,对国别报告的报送进行了明确了规定,新版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原有的10张拓展为22张,所需披露的信息增大。在同期资料准备方面,42号公告对于同期资料的报送主体和报送内容变化很大,特别是对于价值链以及特殊性地域因素的分析对税务师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务师除了要协助纳税人填报真实、完整的信息,履行申报、备案义务之外,要帮助纳税人管理被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国际税收形势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特别是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自动情报交换——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CRS)等一系列国际税改措施逐步实施。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了解其最新要求。其次,要提高国际税收遵从意识,主动评估集团内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特别是对集团内各公司在整体价值链中所履行的功能以及相应所拥有的资产和人员进行分析,确保集团内的利润分布与价值贡献一致;最后,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税收管理,包括交易信息的记录、支持文档的保存。特别是要保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等报送信息的真实性与一致性。

    石玮提醒,税务师在辅导企业执行新政策时应当关注一些细节性的内容。税务师应当从综合的视角学习营改增政策,特别关注营改增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影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两大税种,两者在收入确认方面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加之营改增后价内税转化为价外税,增值税在很多方面都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税务师应当以工匠的精神学习今年下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学以致用,边学边用,保证纳税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的税收红利。

    有税务师提出,企业分立不缴增值税,营改增后,企业分立涉及房地产转到分立企业,如果产权证都转到分立企业,是否要缴增值税?企业分立12个月内,分立企业股东不能转让股权,如果该企业增资,又有新股东进来,这算不算转让股权呢?

    教研一部主任辛连珠教授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在增值税中,判断企业分立时房屋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是看被分立企业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是否一并参与分立,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判断条件不一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分立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才需要考虑分立后股权是否转让的问题。新股东增资入股后,原股东股权被稀释,这种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原股东并未退出分立后的企业,不能判定为股权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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