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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精选 | 规章制度制定、生效及实施的注意事项

 江中鸟6933 2016-12-24


近期有朋友在后台咨询企业规章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故写此文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1.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如何实现?

法律法规对于民主程序的过程并无明确规定,律师建议民主程序可分两步进行,第一,讨论程序,即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规章制度草案,并听取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协商确定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文本。建议这两个程序的讨论过程均有书面记录,包括会议签到记录、会议纪要,以及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等。


2.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讨论程序,就一定无效吗?

不可一概而论。因为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讨论程序,是由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程序,即使缺乏民主程序也可有效适用于员工。但2008年1月1日后,规章制度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就包括民主讨论及公示程序了。如果其制定未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原则上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3.规章制度未按民主程序制定,或者未向员工公示应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原则上,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企业不能援用相关的内容对劳动者作出处理。但实务中,对于未经过民主程序或经过平等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而制定的规章制度“网开一面”,即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


4.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不是一定要经过公示程序?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此处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通常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此类规章制度的实施必须由企业向员工公示,否则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5.用人单位如何有效证明已将规章制度向员工公示?

为了方便证据的固定、保留和提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首选发放员工手册的办法来作为公示手段,即将企业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并融合进企业的员工手册里,让员工签收,并确认已知悉该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且同意遵守,尽量避免采取公示栏或内部网络系统公示。


6.如果规章制度经“平等协商确定”程序无法达成一致,企业有最终的决定权吗?

可以.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主要是指程序上的要求,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最终的决定权还在用人单位手中,如果该规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寻求救济。


7.企业没有组建工会,会影响规章制度的生效吗?

不会,工会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法律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工会。企业没有建立工会,也可以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不会影响制度效力。


8.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用人单位将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条款有冲突,员工是否可以选择适用?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有权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这就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关注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内容设置是否一致,避免出现矛盾或冲突的情况。


10.企业规章制度设立是否由公司自己决定的吗?

不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过去在我国实践中规章制度的制定一直被认为是企业单方的权利,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是由企业自行制定并公布给员工,员工只有接受和遵守的义务,没有参与讨论和提出意见的权利,而《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最后定格在“平等协商”上,这就意味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由原来企业的“单决权”变为了企业与员工的“共决权”。


11.企业可不可以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签署?

不建议,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却是相互独立的。原则上,如果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则可能导致规章制度的修订也不得不适用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如果按照合同变更的方式修改规章制度就需要和每一个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某个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的,则必须还要按照原有的规章制度执行,从而使企业的用工管理工作陷于被动。


12.企业是否有权设置员工违纪的具体情形?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任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对处于患病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形的员工。但是,何谓“严重违纪”,法律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赋予了用人单位界定“严重违纪”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充分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日常经营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劳动纪律。



周丽霞  |  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业务专家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关系管理 | 休息休假 | 患病/医疗期/工伤 | 涉外用工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争议解决

原创公众号:金诺周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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