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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刑事扣押赔偿案彰显示范意义

 余文唐 2016-12-24
 昨日,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沈阳北鹏房产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审结,法庭确认了双方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鹏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12月3日《京华时报》)

新修订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辽宁省公安厅在刑事侦查中违法扣押沈阳北鹏房产公司人民币,依法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最高法院首次以司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刑事赔偿,对依法救济遭受公权损害的私权,其意义自不待言。

所谓“扣押”,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主要是为了收集证据、保全证据,同时也能确保在法庭确认被指控人的犯罪之后没收犯罪所得的顺利执行或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为办案需要,临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实有必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扣押财物关乎公民、法人的切身利益,公安机关必须在法律的规定内规范行使职权,不能任性而为。从权责对等的法治原则来说,依法应当退还的财物而不退还应承担退还责任;造成财物损失或灭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依法退还的扣押物不退还,甚至造成了灭失也不给予赔偿,对涉案当事人来说,显然不公平。最高法院对全国首例刑事赔偿案作出由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让受害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得到了保障,彰显了公平正义。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扣押涉案财物,曾屡屡出现随意扣押、财物丢失等不规范行为。北京人孙某收藏的出自吴昌硕的《梅花》和李苦禅的《鹰》两幅家传名画,于1989年被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为由扣押后,孙某不涉嫌犯罪被释放,但被扣押的画作迄今仍没退还,当事人至今还在讨“说法”。在公安机关刑事扣押不规范而饱受诟病的语境下,依法让公安机关承担国家刑事赔偿责任,是对公权力的规范和控制,必将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促使公安机关更加规范刑事扣押行为,从而有效减少违法扣押行为的发生。这是该案由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彰显的重大示范意义。

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的严格行使,并对公权力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予以司法救济。不过,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类似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刑事赔偿责任鲜有追究,以致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违法扣押行为得不到有力遏制。此次最高法院以司法的形式,确认了辽宁省公安厅的刑事赔偿责任,对推动国家赔偿法的全面实施,无疑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国家赔偿所涉的利息赔偿问题,目前法律上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了国家赔偿法的全面实施。最高法院在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中,就该方面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阐述,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典型“判例”样本,必将起到统一司法标准的示范作用。这对依法推进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发挥司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监督作用,修复提升国家机关公信力,更具有重大的现实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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