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并决定赔偿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也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第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公开质证、巡回审理的国家赔偿案。 法信码|A3.I29269 对没有确定为违法的财产仍继续查封、扣押、冻结 法信 · 裁判规则 1.刑事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后,办案机关仍违法扣押相关财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本案要旨:刑事判决认定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后,办案机关继续扣押当事人的相关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对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公开质证后,双方当事人对返还财产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协商达成协议的,可按该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8.1.30 2.刑事案件终结后,办案机关不予返还扣押财产,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本案要旨: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的犯罪嫌疑人财产在案件被撤销后一直未予返还的,属国家赔偿法中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办案机关以收缴的财产已上缴税务机关为由不予返还,理由不能成立,应赔偿被扣押人的财产及利息损失。 案号:(2015)法委赔字第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典型案例》2016.1.7
3.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在案扣押财产未予返还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北京德盟宁安物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案 本案要旨:刑事案件经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的,当事人被扣押的财产应予返还。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在无罪判决后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应依法对财产扣押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赔偿。 案号:(2013)顺法赔字第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14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法信 · 司法观点 1.刑事赔偿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主要表现 (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对案件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的财物,被告人家属个人的合法收入、储蓄、生产资料,被告人合法继承的遗产及奖品、资金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即属于违法。如在侦办贪污案件中,办案机关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有关金融机构予以冻结。但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把属于当事人家属每月应从银行领取的工资也一同冻结,这显然是采取措施的对象错误,是违法行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吴高盛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84~85页。) 2.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赔偿方式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应按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赔偿方式予以赔偿。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经审理属于违法采取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应当及时解除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将财产返还给申请人,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如果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措施已经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灭失的,应当根据灭失物的实际价值,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此外,如果追缴的是金钱,解除冻结的是存款或者汇款的,还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89~190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