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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北京市延庆区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撤诉后重复诉讼的调研报告

 半刀博客 2016-12-24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申请撤诉现象屡见不鲜,撤诉后重复诉讼亦易发多发,不仅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而且背离诉讼效益原则。为此,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展开调研。


一、基本现状


  1.撤诉后重复诉讼“居高不下”。2013年至2015年,延庆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撤诉案件共计7167件。其中,“引发重复诉讼的撤诉案件”共计952件,占近三年撤诉案件总数的13.28%,其中183件案件撤诉后引发反复诉讼。三年来,民商事案件撤诉后重复诉讼现象导致该院民商事诉讼增加1146件。


  2.撤诉案件月度分布“极不均衡”。延庆法院三年中撤诉案件共计7167件,三年间3、6、9、12月撤诉案件共计3173件,占三年间撤诉案件总量的44.27%,其中,有461件案件引发重复诉讼,占三年间“引发重复诉讼的撤诉案件”总量的48.42%,高于三年间平均“撤诉后重复诉讼率”。


  3.撤诉案件卷宗“相对简单”。课题组查阅延庆法院近三年审结的7167件撤诉案件的卷宗。结果显示,该院民事撤诉案件卷宗相对简单,仅有677件撤诉案件的裁定书中载明了撤诉理由,其余6490件的卷宗相对简单,仅包括起诉状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程序性材料,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法官是否主持调解以及纠纷是否彻底解决等情况均未通过案件卷宗予以体现。


二、存在问题


  1.分案管理的“制度缺口”。少数法官面对涉信访案件或疑难案件时,在避险心理的作用下,常通过寻找案件材料的微小瑕疵等方式积极动员当事人撤诉。同时,当事人欲通过重复起诉的方式达到更换承办法官的目的时,往往能够如愿以偿,部分法官和当事人常利用当前分案管理的制度漏洞达成撤诉默契。


  2.法院系统的“制度倾向”。当前法院系统将撤诉率作为评价法官是否能够有效化解纠纷、当好社会“减压阀”的重要标准,并在法院内部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当中赋予较高的分值,法官基于评优评先的内在心理需求,更倾向于撤诉结案方式。


  3.撤诉审批的“宽松出口”。民诉法仅笼统地规定了“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没有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以及不准许撤诉后原告的救济措施,使得法院在裁定是否准许撤诉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多数法官制作撤诉裁定书往往只有寥寥数语,且并不载明撤诉理由,为其中隐藏的不规范司法行为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4.审判法官的“撤诉偏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撤诉需经过法院批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撤诉。但司法实践中裁定不准许撤诉的现象比较罕见。在结案压力面前,法官的“撤诉偏好”在所难免。


三、完善建议


  1.变革分案制度。强化“重案检索”审查功能,确认为重复诉讼的案件,将该案继续分由原承办法官审理,后诉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结案量,确保法官对其先前撤诉结案的案件负责到底,从根本上消除原告以更换承办法官为目的而撤诉的动因和撤诉结案带给承办人的不良利益驱动。


  2.规范行使司法审查权。对于撤诉理由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不必要的撤诉,同时也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对于提起的撤诉申请,法官应当规范行使司法审查权,对提起撤诉的主体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自由、时间和事由是否恰当等予以审查,并记载于撤诉笔录或裁定中。对于撤诉后重复起诉的,应予以严格审查。原告在被告(及第三人)答辩后申请撤诉,建议规定明确的裁判标准,赋予法院以立案审查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原告重复诉讼,经立案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强化风险释明。法官应慎重使用撤诉结案方式,针对诉讼程序能够继续进行的案件,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利弊,在纠纷并未真正化解的情况下,可选择其他替代性结案方式。例如,当前,少数当事人就同一事实进行“多头式”“分段式”“变换式”诉讼,撤诉后重新起诉。此种情况下,法官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撤诉可能承担的风险,并依当事人意愿调解或判决的形式固定调解成果。


  4.修正考核指标。增加“撤诉后重复诉讼率”,作为和撤诉率相对应的负向指标,并适当增加其权重,对法官的“撤诉偏好”作出适当规制,区分不同的撤诉内容、撤诉原因等情况给予不同的考评分值,对于法官不当干预下的撤诉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严格追究法官的责任,取消先进法官等评优评先资格,从思想和行为上引导法官将注意力由“案结了事”转变到“案结事了”。


  5.撤诉追踪制度。对于撤诉案件,法官应通过撤诉追踪制度,来促进诉的化解,减少再诉的可能。如对于和解型撤诉,法官应主动联系当事人,了解双方纠纷解决的进展情况并定期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查看当事人是否再诉,及时了解原告的诉讼心理动态。


  (课题组成员:王罗颐 尤文军 宋瑶 石菲 陈小红 曾月英 胡昌明 陈旭云 吴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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