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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问 | 何谓总价合同?影响价款的因素有哪些?

 women1413 2016-12-25


在工程管理实践中,因总价合同便于发包方控制投资,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但是总价合同的实践情况并不乐观,在应用过程中结算纠纷屡见不鲜,而且其中大部分都是因为工程价款而引起。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为解决工程价款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然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更适用于单价合同,如何解决总价合同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冲突,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一下。

1.总价合同的界定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第2.0.12定义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一方面,各法律法规例如2013版《合同范本》、1999版《合同范本》、《369号文》等文件中也对总价合同进行了定义描述,综合分析可定义为:总价合同是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标准,承包商和发包商在此基础上约定相对固定的价格。总价合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价格。在合同实际实施过程中,总价合同的价格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内或是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做调整,但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或是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以外,价格应予以调整。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采用单价格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而总价合同的形成又有两种方式,即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和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法宝形成。本文重点研究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及其相关问题。

2.变更累因素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提出14个价款调整因素。下面主要讨论: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项目特征不符这四种因素。

2.1 工程量偏差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第2.0.17定义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

2.2 工程变更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第2.0.16定义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变化;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3 项目特征不符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指出: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是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

2.4 工程量清单缺项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指出:工程缺项是指招标方或由招标方委托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所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不能很好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相脱节,造成招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从而引起项目费用增加,进而会影响工程工期、质量。工程量清单缺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缺项。

3.变更类因素对价款的影响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进行价款调整,加宽调整公式如下:

变更价款总额=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

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以上公式表示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用,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额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与对应综合单价的乘积。因此,工程量风险和变更部分综合单价的确定成为预防和解决结算纠纷的关键。


(来源:《工程经济》-《变更类因素引起的总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研究》作者:高海超、姜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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