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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变质鸡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12-26

【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销售的烤鸡系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变质鸡肉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造成顾客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事故,并导致两名顾客因食物中毒而死亡,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对其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关  词】

刑事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开设快餐 出售烤鸡 鸡肉变质 顾客食物中毒 构成本罪

【基本案情】

20121月,吐X在泽普镇古勒巴格乡路口开设了快餐,从事煮(烤)鸡肉销售,但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同年7月,吐X存放于冰箱中的十五只生鸡肉变质,吐X并未将此变质鸡肉丢弃,而是继续将此变质鸡肉作为食材烹煮后销售给顾客,先后有五十三名顾客分别购买了变质腐烂的烤鸡五十七只,之后造成古X等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情况,并造成古X和阿X二人中毒死亡。

经法医鉴定,吐X销售的变质鸡肉中含有伤寒沙门氏菌污染,死者古X和阿X因生前食用被伤寒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出现全身中毒症状,最终以水电解质紊乱,急性呼吸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喀什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检查出吐X和托X、艾X等人体内均有伤寒沙门氏菌。

之后,泽普县人民检察院以吐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路边开设了一间以出售烤鸡为主的快餐店,在其经营过程中,冰箱内存储的鸡肉已经变质,但行为人仍对变质鸡肉进行了烹煮并销售,顾客购买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事故,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吐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吐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行为人实施的生产、销售行为,符合前述条件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行为人开设的快餐店并未办理相关手续,其明知冰箱中存放的鸡肉已经变质,仍将此变质的鸡肉进行烹煮后销售给顾客,之后导致购买其鸡肉的多名顾客食用后中毒,并造成其中两名顾客死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四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S0907041)

【罪    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四起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

【检  码】 P0714+1+73XJKSZP0313B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吐X

20121月起,被告人吐X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泽普县泽普镇古勒巴格乡路口开设了《佳吾海尔快餐》,从事煮(烤)鸡肉销售生意。725日,其存放在冰箱里的15只生鸡肉变质坏掉(腐烂)。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明知这坏掉的15只生鸡肉和冰箱里的其他鸡肉已变质(腐烂),还是把这些鸡肉煮(卤)(烤)好后销售给顾客。725日早晨至72618时,先后有53名顾客分别购买了变质腐烂的烤鸡57只,造成古X193人食用后中毒,并造成古X和阿X2人中毒死亡。

经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认为死者古X和阿X因生前食用被伤寒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鸡肉),出现全身中毒症状,最终以水电解质紊乱,急性呼吸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喀什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检查出被告人吐X和被害人中的托X、艾X等人体内都有伤寒沙门氏菌。

泽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吐X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在明知自己销售的烤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变质鸡肉,但仍然煮(卤)(烤)后进行销售,结果导致两人严重食物中毒死亡、193人不同程度中毒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严惩,但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亦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且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因此在考虑这些方面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在法定刑范围内,可以适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且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吐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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