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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产规划介绍(八)可撤销生前信托

 半刀博客 2016-12-26

生前信托是指个人在生前将合法拥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该部分财产进行管理、处置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可撤销生前信托是生前信托的其中一种类型,在这种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在有行为能力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其进行撤销。财产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前章节介绍过的遗嘱等,但与遗嘱不同,设立生前信托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为丧失行为能力期间指定财产管理人;

二、免除遗产认证,达到尽快分配财产、节约花费的目的。

一、生前信托的优缺点分析

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都不是完美的,生前信托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

 

1、优点:

(1)免除认证:设立信托的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在委托人死亡时,不被列入遗嘱,因此无需经过遗产认证程序;

(2)省钱:免除认证之后,就不需要再花费律师费、材料费等费用;

3)保密:需经认证的遗嘱,将登记于认证册上,任何人只要缴纳费用即可查看,但是生前信托不同,无需认证,信托合同只是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法律文件,具有私密性;

(4)在无行为能力期间,保护财产:设立信托的财产将会受到信托的管理;

(5)不容易受到质疑:与遗嘱相比,信托合同是签订于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比较私密,不会受到其他人的质疑;

(6)可以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继承财产:在生前信托合同中再对未成年子女继承的财产设立一份次信托,在未成年子女达到特定年龄前,其继承的财产将由受托人管理;

(7)灵活性:委托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改变信托合同的条款、增加或减少信托财产、改变信托受益人、改变第二顺序受托人、终结信托关系。

 

2、缺点:

1)转移信托财产失败:若未成功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那么这部分财产将可能成为遗产或者剩余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委托人将无法获得信托带来的好处;

2)不能避免所有财产的迟延分配:在生前信托财产分配前,受托人需要整理清楚委托人欠税问题、信托财产的收集问题,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信托财产的分配仍然会被延迟的。

3)缺乏法院监督:在遗嘱认证中,法院会对认证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监督,但是信托财产的分配不存在法院监督的问题;

4)小额财产信托节约不大:生前信托之所以可以节省一笔花费,主要是因为设立信托的财产无需认证,认证的财产数额与节约的花费数额成正比的,因此,小额财产信托不能节约很大花费;

5)信托财产仍然需要偿还债务:若设立信托的财产登记于委托人的名义之下,债权人仍然可以追偿其未被偿还的债权。

二、生前信托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规则,生前信托的分类不同:

1、基本生前信托与AB生前信托:基本生前信托主要目的是免除认证,个人或者夫妻双方都可以设立此种信托;AB生前信托的目的除了免除认证之外,还包括减少征收遗产税。


2、个人生前信托与夫妻信托:二者的区别在于设立信托目的不同,个人生前信托是为个人财产设立,而夫妻信托显然是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设立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可以单独拥有个人财产,也可以双方共同拥有财产,因此,就已婚人员的信托问题,可存在着不同的安排:配偶双方各自设立个人生前信托;双方都设立共同生前信托;双方都设立基本AB信托(一种免征遗产税的信托方式);双方都设立AB免责信托。

三、信托财产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生前信托财产的价值直接影响到节省的认证费用数额,因此,对价值大的财产设立信托是比较有意义的。但是,具体选择何种财产设立信托也因人而异。


最常见的信托财产包括以下:

1、不动产;

2、汽车、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3、资金账户;

4、美国储蓄债券;

5、代理人账户;

6、上市股票;

7、退休计划;

8、其他。

四、受托人


1、受托人的分类。

1)最初受托人。最初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转移,使该部分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在这种信托中,委托人的义务是按照日常的方式管理财产(以不违背信托条款为前提)。

2)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指协助受托人共同管理信托财产的人,其与受托人都享有代表委托人实施受托行为的权利。

3)继任受托人。继任受托人是指当最初受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有能力代替最初受托人继续实施受托行为的人。

    

2、继任受托人的作用。

继任性受托人是在最初受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时才代替最初受托人实施受托行为的人,因此,在不同的情况下,继任受托的作用是有区别的:

1)最初受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期间,继任受托人的作用包括:找到生前信托合同、确定最初受托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确保最初受托人得到较好的照料、安排最初受托人的未成年子女照看问题、管理信托财产、获取纳税人身份证号、为可撤销信托提交纳税申报单。

2)最初信托人死亡期间,继任受托人的作用包括:获取最初受托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为信托获取税收身份证号、收集且管理信托财产、提交纳税申报单、转移财产给受益人、执行未成年子女的信托、终结信托。

 

3、继任受托人的义务。

   在选择受托人的时候,除了需要了解其所起的作用之外,更需要了解继任受托人需要履行的义务,这样可以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

继任受托人的义务:

(1)遵守信托合同条款的义务;

(2)亲自管理信托财产、实施受托行为的义务;

(3)代表委托人最大利益实施受托行为的义务;

(4)提供与信托和财产相关的报告、信息的义务;

(5)谨慎投资的义务;

(6)保持信托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

(7)免费履行受托义务的义务(除非条款约定或者实施专业性的信托行为)。

 

五、生前信托的撤销。

美国法律规定,生前信托是可以被撤销。委托人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受托人终止信托,通知书中需要写明信托行为终止与信托财产归还等内容。因设立信托时转移了法定产权,在撤销信托时,委托人需要把产权转移归自己所有。撤销生前信托的行为最终目的是使财产等一切恢复到设立之前的状态。

(未完待续···)

注:本系列文章参考Enodare publishing《Estate Planning Ess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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