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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否代为提起离婚诉讼——许生桂诉李炎离婚纠纷案

 半刀博客 2016-12-27

【中  码】民法总论·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监护制度·监护人职责 (t020104024)

【学科课程】民法总论

【知 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

【教学目标】掌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职责,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依据。

【裁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一审

【案例效力】★★★☆☆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民事审判例卷)收录

 

【案例信息】

    离婚纠纷

     (2000)长民初字第968

审理法官 季立辉 吴元萍 蒋建闵

       许生桂

       李炎

 

【争议焦点】

属于植物人的夫妻一方被依法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是否有权以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就夫妻另一方长期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许生桂与被告李炎离婚。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1.夫妻一方因被电击成为植物人,长期处于昏迷状态,被鉴定机构评定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因夫妻另一方长期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破裂,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因该夫妻一方系植物人,原则上不属于法律所界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但依据鉴定结论,应认定植物人状态的夫妻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其母亲作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其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2.夫妻一方热衷打麻将且彻夜不归,之后擅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该方所在户籍地及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证实其已下落不明四年,该方长期未尽夫妻义务,夫妻另一方以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因依据相关事实,夫妻双方已分居的事实成立,且一方下落不明满四年,经公告查找无下落,此时,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理评析】

1.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依据相关部门的司法鉴定结论而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替其行使民事权利。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代替其参加诉讼。

夫妻一方因故成为植物人,处于昏迷状态,鉴定结论为:其患有电击伤致植物人状态,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母亲以夫妻另一方下落不明长达四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以夫妻一方名义提起离婚诉讼。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而该夫妻一方系植物人,并依据相关鉴定书,认定其状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该方的法定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合法合理。

2.依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可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系准予离婚与否的关键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具体情况,夫妻双方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而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热衷打麻将且彻夜不归,其后又擅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该方所在户籍地及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已下落不明四年,表明该方长期未尽妻子、母亲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另一方遂提起离婚诉讼。因判定夫妻离婚的关键为确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据相关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在该起离婚诉讼中,经公告寻找离家出走的夫妻一方,该方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且下落不明满四年,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确定。

2.简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违法监护职责的后果。

3.如何申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生桂。

法定代理人滑雪珍(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顾敏霞,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炎(曾用名李小燕)

原告许生桂与被告李炎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为确定原告系植物人状态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本院遂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原告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及行为能力评定。该所于2000524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许生桂患有电击伤所致植物人状态;被鉴定人许生桂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于原告之妻下落不明、原告之子又尚未成年,故本院依法确定原告之母滑雪珍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2000525日,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无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许生桂的法定代理人滑雪珍、委托代理人顾敏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生桂诉称,与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自1993年起,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底不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后自己于1999812日下午被220v电流击中,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后诊断为植物人状态,昏迷至今。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炎(曾用名李小燕)未到庭应诉,亦无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自行相识恋爱,1991118日登记结婚,19911119日生育一子名许英杰。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自1993年起,被告热衷搓麻将后,经常彻夜不归,双方为此常发生矛盾。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无音信。

原告于1999812日下午被220v电流击中,当即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该院对原告诊断结论为植物人状态。现原告仍住院治疗,尚处于昏迷状态。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其起居生活均由其母及兄妹负责照料。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义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长宁区陶家宅居民委员会及何家宅居民委员会书面证明、户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及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不久,被告于1993年热衷搓麻将且彻底不归后,双方产生矛盾。自1995年起,被告擅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数年;现经本院公告查找又确无下落。原告于1999812日下午遭电流击中、处于植物人状态时,被告亦未尽妻子义务,故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本案诉讼中对原、被告所生之子抚育权问题未提出主张,考虑到原告目前系无行为能力人,其监护权尚未明确,故本院对子女抚育权问题不予处理。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住房问题,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在被告尚未出现时不予分割,日后另行主张,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许生桂与被告李炎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许生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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