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IASB和FASB 发布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和ASC 606),作为制定针对IFRS和U.S. GAAP的普遍性收入确认准则联合项目的一部分。新指引将取代IAS 18、IAS 11、IFRIC13、IFRIC 15、IFRIC 18和SIC 31中的指引,以及ASC 605中大部分现有指引。新指引建立了主体在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有关的有用信息时应采用的原则。 2016年4月,FASB发布了ASU 2016-10《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主题606):识别履约义务》,澄清了这两个领域的指引。2016年3月,FASB发布了ASU2016-08《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主题606):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判断(总额与净额列报收入)》,以澄清对委托人和代理人判断的指引的应用。2016年4月,IASB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的澄清》。IASB的修订涉及识别履约义务、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判断、许可、以及对变更的合同和已完工的合同的简易衔接。IASB认为无需对FASB所讨论的其他相关议题修改IFRS 15。上述修订与ASC 606和IFRS 15同时生效。 IFRS和U.S. GAAP下的收入确认目前已实质上趋同,除了以下方面:
收入(ASC 606) 来源:致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实务指引系列 |
|
来自: liaozi365 > 《GAAP与IFRS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