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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GAAP 与IFRS之比较-收入(ASC 606)-致同研究之US GAAP系列(十四)

 liaozi365 2016-12-27

2014年5月,IASB和FASB 发布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和ASC 606),作为制定针对IFRS和U.S. GAAP的普遍性收入确认准则联合项目的一部分。新指引将取代IAS 18、IAS 11、IFRIC13、IFRIC 15、IFRIC 18和SIC 31中的指引,以及ASC 605中大部分现有指引。新指引建立了主体在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有关的有用信息时应采用的原则。


2016年4月,FASB发布了ASU 2016-10《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主题606):识别履约义务》,澄清了这两个领域的指引。2016年3月,FASB发布了ASU2016-08《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主题606):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判断(总额与净额列报收入)》,以澄清对委托人和代理人判断的指引的应用。2016年4月,IASB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的澄清》。IASB的修订涉及识别履约义务、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判断、许可、以及对变更的合同和已完工的合同的简易衔接。IASB认为无需对FASB所讨论的其他相关议题修改IFRS 15。上述修订与ASC 606和IFRS 15同时生效。


IFRS和U.S. GAAP下的收入确认目前已实质上趋同,除了以下方面:

  • 确认收入的可收回性门槛要求主体很可能收回为交换将向客户转移的商品或劳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很可能”一词在IFRS下意味着“多半会发生”,而在U.S. GAAP下表示很可能发生。

  • IASB修订了IAS 34,特别要求在中期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合同余额及剩余履约义务的分解信息。此类要求仅适用于遵循U.S. GAAP的公众实体。

  • IFRS允许提前采用,而U.S.GAAP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提前采用。

  • 根据U.S. GAAP,作为合同获取或履行成本而确认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IFRS的IAS 36要求转回。

  • U.S. GAAP包含针对非公众实体的与披露、衔接规定和生效日期有关的特定宽限,而IFRS不包含这样的指引。


收入(ASC 606)




来源:致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实务指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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