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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要闻 | IFRS和US GAAP收入准则的差异

 gzcpalgvwf5dya 2019-08-30

2014年5月28日,FASB和IASB发布了趋同的收入确认准则IFRS 15和ASC 606《与客户合同的收入》,为各类交易、行业和资本市场提供了一致的收入确认准则,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细微差异,2016年3月,美国发布会计准则更新(ASU2016-08),其中的部分内容没有被IFRS接受,使得两个准则之间的差异进一步增多。

本期技术提示将总结IFRS和US GAAP收入准则的差异,为理解按照IFRS和US GAAP编制的财务报表和审计实务工作提供借鉴。

2014年发布趋同准则时存在的差异

1.可收回性门槛——IASB和FASB都将可收回性门槛作为主体收入确认第一步中合同存在的一个条件。“很可能(probable)”一词在IFRS和US GAAP中有不同含义。

2.中期报告披露要求——IFRS要求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的分拆信息。FASB除了披露分拆收入信息,同时也要求以中期为基础披露关于合同余额以及剩余履约义务的信息。

3.提前采用与生效日期——IFRS 15允许主体提前采用,而FASB禁止上市主体在生效日期之前采用。

4.取得或履行合同的成本减值损失转回——IFRS 15允许主体转回取得或履行合同的成本的减值损失,US GAAP不允许转回。

5.非上市主体的要求——IFRS 15中没有针对非上市主体的具体要求。FASB适用于非上市主体,但针对非上市主体,Topic 606包括一些与披露、过渡和生效日期有关的特定豁免。

2016年发布会计准则更新后存在的差异

1.可收回性标准——FASB主体应评估合同中承诺的将转让给客户的货物或服务对价的可收回性,而不是评估合同中承诺的所有货物或服务对价的可收回性。IASB没有对IFRS 15作出类似的修订。

2.不符合步骤1的客户合同的收入确认——FASB当主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收入:(1)该主体已经转让对价所涉货物或服务的控制权;(2)该主体已不再转让额外商品或服务,并且也没有义务转让额外的商品或服务;(3)向客户收取的对价不予退还。IASB并没有对IFRS 15做类似的修改。

3.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在合同范围内不重要——FASB无需评估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为履约义务。IASB并没有类似的修改。

4.运输和装卸活动——FASB允许主体进行会计政策选择,选择将客户获得货物控制权后发生的运输和装卸活动作为履约义务或者不作为履约义务。IASB并没有对IFRS 15做类似的修改。

5.销售税的列报——FASB允许主体进行会计政策选择,主体可以选择在计量交易价格时,扣除政府机构的所有税收,而不仅仅是销售税。IASB并没有在IFRS 15中提供类似的会计政策选择。

6.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的计量日——FASB在合同开始时以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对价。IFRS没有具体规定。

7.Licensing 许可权

(1) 确定主体在发放知识产权许可证方面的承诺性质——FASB要求主体根据知识产权是否具有重要的独立功能,将许可证所隐含的知识产权分为功能性或象征性。功能性知识产权许可证被视为使用权,而象征性知识产权许可证被视为获取隐含知识产权的权利(接触权)。

(2) 许可证中的合同限制和履约义务的识别——FASB阐明合同限制的要求并不取代主体确定合同中承诺的许可证数量的要求。

(3) 知识产权许可证的续期——FASB修订Topic 606,并附加一个例子,说明该主体一般应当直至许可证续期期间开始时,才能确认转让续期许可证所得的收入。

(4) 何时考虑主体发放许可证承诺的性质——FASB明确说明主体在将一般收入确认模式应用于包括许可证和其他货物或服务在内的单一履约义务时考虑其发放许可证承诺的性质。

8. 已完工合同——FASB定义为所有(或基本上所有)收入均按照先前的收入准则予以确认的合同。IASB定义为企业已转让按照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识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的合同。

9. 合同修改实务变通的应用日期——FASB决定该主体应在首次采用日使用实务变通的方法。IASB决定适用IFRS 15的主体可以在(a)列报的最早期间的期初,或(b)在首次采用日使用实务变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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