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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纠纷最新案例裁判规则

 刘锡春律师 2016-12-27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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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12月21日,备受关注的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网约车管理细则率先发布,但大部分地区的实施细则尚未落地实施。近期网约车乘客开门撞伤人,法院一审判决网约车平台担责引起关注。本期法信小编整理了最新网约车纠纷案例,并提炼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注:因《办法》实施时间较短,截至小编发稿,尚未查到被引用的生效判决,本文案例均为《办法》实施前的最新判决。)


图片来源:第一热点



1.交通事故后乘客以驾驶员及网约车平台违约起诉的,当地受理运输合同纠纷的法院有管辖权——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与俞叶青、张琴涛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约车属于旅客运输的范畴,乘客在乘坐网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害,其选择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违约之诉的,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当地受理运输合同纠纷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裁判理由:网约车是新兴的运输方式,但其属于旅客运输的范畴,由此产生的违约争议应属于运输合同纠纷。本案纠纷虽然存在运输合同违约和交通事故侵权竞合的情形,但在法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诉求,并据此依法选择受诉法院。被上诉人俞叶青选择以承运司机张琴涛和上诉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违约之诉,系依法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纠纷发生在武汉市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163号)的规定,指定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武汉市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因此,原审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案号:(2016)鄂0105民初2468号; (2016)鄂7101民初85号;(2016)鄂71民辖终4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年11月9日


2.

顺风车未按约到达预订地点导致的乘车人多付车费等经济损失,当地政府无相关规定的,网约车平台不承担承运人的全部责任——张海合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乘客使用网约车应用软件中“顺风车”项目与驾驶员就合乘时间及具体费用达成一致后,驾驶员未按约定时间到达预订地点,因此给乘客造成多付车费、机票改签等一系列经济损失的,按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网约车平台不承担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裁判理由:张海合使用“滴滴出行”应用软件中“顺风车”项目,并利用此平台与冀***N16白色现代车的驾驶员达成一致,双方约定了合乘时间及具体费用。因驾驶员未按约定时间到达预订地点,造成张海合未能及时赶到机场,因而导致之后多支付车费、机票改签、火车票退票等一系列经济损失。张海合主张由小桔科技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小桔科技公司作为“滴滴出行”应用软件的运营商,与张海合之间并未直接成立合乘运输合同。张海合主张其使用小桔科技公司运营的软件,故顺风车的司机即由小桔科技公司指派,相应责任即应由小桔科技公司承担,缺乏证据予以佐证,亦与该应用软件的设置、使用流程不符。小桔科技公司虽直接收取乘客的车费,但其在扣除信息费用后将其余费用支付给驾驶员,不能因此即认定小桔科技公司就应当承担所有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张海合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该规定尚未开始施行,不能作为在施行之前发生纠纷的处理依据。并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亦同时规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而张海合此次利用网络约车平台预约的恰恰是顺风车,从内容上也无法适用上述规定。

案号:(2016)京0108民初33393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年11月18日


3.网约车未实际运送乘客,双方均未取消订单,平台退款但未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庞晶磊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约车软件驾驶员与乘客确定订单后,因未实际运送乘客,双方均未取消订单,网约车平台因乘客投诉退还钱款,司机无法举证平台存在违约行为的,平台不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理由:庞晶磊作为“滴滴出行”APP中“滴滴打车”部分的司机一方,因乘客没有在预订地点等候,亦未取消订单,因而与乘客就谁应该主动取消订单产生纠纷,遭到乘客的辱骂。其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为合同纠纷,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小桔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其主张小桔科技公司平台设置不合理,取消订单需支付费用的设置造成其与乘客均不愿主动取消订单,导致其被乘客辱骂,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桔科技公司的上述平台设置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另外,根据庞晶磊自述,对其辱骂的是呼叫用车的乘客,小桔科技公司亦非侵权人。故无论庞晶磊现主张小桔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亦或是承担侵权责任,其诉讼请求均缺乏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小桔科技公司违约行为的存在及侵权行为的成立。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庞晶磊并未实际运送该乘客,其主张的车费并非其实际损失。

案号:(2016)京0108民初33183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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