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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程序

 昵称39306987 2016-12-29
   中国投资人赴境外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应尽可能多地了解投资当地国家的法律结构,以便与境外投资结构对接。
    当前,中国投资人赴境外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投资时,首先遇到的就是在中国法项下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审批的问题。为此,笔者总结以往执业经验,撰成本文,为有跨境投资意向的各位读者提供参考。但因涉及到不同投资类型以及法律法规更新的原因,实际审批过程可能与本文所述有所差异,请参考适用。 
 第一步:发展与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 
    一、项目审批部门——政府发展与改革部门 
    涉及到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项目核准程序 
    1、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及下发《确认函》 
    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信息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于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和完善。确认函将标明一定的有效期。有关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办理确认函延期,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确认函是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 
    2、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等约5项内容。同时,《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等。 
    3、省级发改委初审及上报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省级发改委管辖的,由省级发改委审核核准;应由国家发改委审核核准的,则由省级发改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省级发改委初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故省级发改委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直至出具“审核文件”转报国家发改委的审核时间约为20个工作日。 
    4、国家发改委核准和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因此,国家发改委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直至出具“批复文件”给省级发改委的核准时间约为20个至30个工作日。 
    如遇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务院台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审核期限将更长。 
    5、国家发改委备案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步:商务部门的投资主体审批 
    中方投资主体审批主管单位为商务部门,其进行核准的法律依据包括《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 “《投资办法》”)。 
   《投资办法》中的核准程序主要体现在其第六、第七和第八条,不同的投资类型适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一、《投资办法》第六条投资申报与审批程序 
   《投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类型有:(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材料申报 
    企业就《投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类型进行投资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境外投资项目的发证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 “《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投资办法》第七条投资申报与审批程序 
    根据第七条规定,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根据规定报送材料并经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申报材料比照前述《投资办法》第六条的材料申报类型申报。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企业开展上述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境外投资项目的发证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投资办法》第八条投资与审批程序 
   《投资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资类型主要是指企业开展《投资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并按进行核准。 
核准与发证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三步:国内外汇主管部门的外汇审批 
    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审批的法律依据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包括: 
    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的申请,申请时一并提交商务部颁发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家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外管局审核并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期限为20个工作日。 
    购汇汇出 
    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购汇汇出程序期限为7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通常需要遵循以上步骤,履行审批程序。当然,在履行境内审批程序的同时,还必须搭建合适的海外架构,并尽可能多地了解投资当地国家的法律结构,以便与境外投资结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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