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内容来自网络、上市机构以及咸淡哥工作总结 ST得亨(ST得亨,以下仍称为均胜电子)2012年重组案例 案例时间截点: 2012年2月10日,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2年3月29日及5月25日,均胜电子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及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 2012年5月30日,均胜电子公告了《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012年6月11日,均胜电子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 2012年11月29日,均胜电子收到了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的《关于核准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85号)。 2012年12月1日,均胜电子公告了修订后的《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2012年12月14日,均胜电子本次重组购买的标的已经完成过户手续。 案例简述: 根据《重组报告书》,均胜电子本次重组的方案如下:均胜电子向其控股股东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Preh HoldingGmbH(中文名:德国普瑞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普瑞控股)74.90%的股权及PrehGmbH(中文名:德国普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普瑞)5.10%的股权(德国普瑞控股直接持有德国普瑞94.90%股权),同时支付现金购买其他七名外方交易对象持有的德国普瑞控股25.10%的股权,并且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均胜电子的流动资金。 本次重组完成后,均胜电子将持有德国普瑞控股100%的股权,并将直接和通过德国普瑞控股间接持有德国普瑞100%的股权。 案例重点: 1、本次重组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先收购境外资产 在本次重组前,均胜集团已经直接控股德国普瑞控股从而间接控股德国普瑞,其具体过程如下: 2011年3月4日,均胜集团与德国普瑞控股的全体外方股东以及持有德国普瑞5.10%股权的股东PM BeteiligungsGmbH&Co.KG签署SharePurchase Agreement(以下简称SPA协议),约定均胜集团先受让德国普瑞控股的七名股东持有的德国普瑞控股合计74.90%的股权以及PM BeteiligungsGmbH&Co.KG持有的德国普瑞5.10%的股权,同时均胜集团享有按协议规定的条件收购德国普瑞控股全体外方股东持有的另外25.10%股权的购买期权,并有权将该购买期权转让给均胜集团控制的关联方。前述德国普瑞控股74.90%的股权以及德国普瑞5.10%的股权已于2011年6月27日完成转让交割手续,均胜集团已依法取得德国普瑞控股的74.90%股权。 2012年4月3日,均胜集团与德国普瑞控股全体外方股东、均胜电子签署《AssignmentAgreement》并经德国公证,各方确认均胜集团将其对德国普瑞控股全体外方股东持有的25.10%股权的购买期权转让给均胜电子,均胜电子取得根据SPA协议收购德国普瑞控股全体外方股东持有的德国普瑞控股25.10%股权的权利,德国普瑞控股全体外方股东有义务向均胜电子转让其持有的另外25.10%股权。 2、境外投资主体变更的审批程序 如前所述,由于在本次重组前,均胜集团已经先行对外投资收购境外资产,且均胜集团这种“率先出手”的收购是本次重组整个安排中的步骤,与本次重组属于有序进行的步骤。故本次重组前后的境外投资审批程序也经历了以均胜集团为主体进行的审批和以均胜电子为主体的审批的前后变化的过程,具体如下: 1)均胜集团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均胜集团的境外投资审批情况如下: (1)发改部门的审批:2010年12月10日,宁波市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呈报了《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要求核准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德国PrehGmbH公司100%股权项目的请示》(甬发改开放〔2010〕621号),根据该请示,均胜集团对德国普瑞的收购分为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收购德国普瑞74.90%的股权,拟由均胜集团自有资金与银行融资解决,计划于2011年第一季度完成;第二阶段收购德国普瑞其余的25.10%的股权,拟从股市定向募集、银行融资、自有资金方式解决,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计划于2012年12月完成。2011年4月2日,国家发改委出具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德国PrehGmbH公司全部股权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外资〔2011〕497号),同意均胜集团收购德国PrehGmbH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认可了宁波市发改委呈报的分两阶段实施收购的方案。 (2)商务部门的审批:2011年3月25日,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向商务部呈报了《关于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德国PrehGmbH的请示》(甬外经贸境外〔2011〕21号),同意均胜集团收购德国PrehGmbH,并载明了收购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均胜集团先收购德国普瑞控股74.90%股权和德国普瑞5.10%的股权,第二阶段收购德国普瑞控股25.10%股权。2011年4月15日,商务部出具了《商务部关于同意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德国普瑞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商合批〔2011〕403号),同意均胜集团分两个阶段收购德国普瑞100%的股权。 2)均胜电子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均胜电子的境外投资审批情况如下: (1)发改部门的审批:2012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出具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购德国普瑞公司100%股权项目投资方案的批复》(发改办外资〔2012〕3011号),同意收购德国普瑞100%股权项目的投资主体由均胜集团变更为均胜电子。 (2)商务部门的审批:2012年4月19日,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向商务部呈报了《关于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变更收购德国Preh有限责任公司主体的请示》(甬外经贸境外〔2012〕38号),同意德国Preh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方投资主体变更为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5月21日,商务部出具了《商务部关于同意德国普瑞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投资主体的批复》(商合批〔2012〕620号) ,同意德国普瑞的中方投资主体变更为均胜集团和均胜电子。 案例学习: 一般来说,境内主体对外投资主要涉及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和外汇部门的审核或登记,其中,外汇部门主要就重组事项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登记,对于重组本身一般不作审核。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的规定,对外投资主体在取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文件后,可以直接办理外汇登记并取得外汇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后,根据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文件载明的投资总额,在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因此,境外投资主体一般无须获得外汇主管部门的事先核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及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即可。 就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核,2014年5月8日,发改委实施了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对于原规定,该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境外投资的审核权限,具体审核权限如下:(1)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2)前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就商务部门的对外投资审核,2014年10月6日之前适用商务部于2009年3月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具体审核权限如下:(1)商务部审核的情形包括:①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②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③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④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⑤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2)省级商务部门的审核情形包括:①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②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③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对于前述(1)及(2)所述之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前述(1)及(2)所述之外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2014年9月6日,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相对于2009年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大幅下放权力和放宽审核,根据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实行备案管理。所谓敏感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所谓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均在2014年出台新的规定,大体上为放宽审核,但比较发改部门的核准和商务部门的核准,尚有一定的差别,商务部门审批的范围是指在我国设立的企业对外投资,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而发改部门的审批范围明确包含了“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较之商务部门更加广泛。如在襄阳承轴的重组项目中,其通过境外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襄阳承轴本身并非直接的法律收购主体,其也不是收购主体的直接股东,故襄阳承轴的重组项目未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但进行了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 随着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项目审批的放宽以及29号文对内保外贷等审批条件和数量限制的放宽,上市公司的跨境并购可能随着增多,进一步实现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目标,而使用内保外贷的资金将成为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本案例进行了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弱化了重组对现金的依赖,采取了先由控股股东收购再转由上市公司收购的两步走的“烦琐”步骤,但在不直接对境外主体换股收购这个做法上前述三个案例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商务部境外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的较高要求和较长程序。采用两步走的步骤避免了上市公司直接进行境外并购,不仅有利于缩短交易时间,也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境外并购的风险。控股股东先行收购也有利于及时锁定标的资产再择机装入上市公司,而且上市公司可通过向其控股股东(境内)或其他境内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缓解上市公司资金的压力,也不需要履行向境外投资者发股的复杂程序,是上市公司收购境外资产可以选择的一条路径。 审计业务:出具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合规报告等 公司管理业务:财务整理(含多账合并)、内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内审制度建立等 FA业务:财务顾问、法务顾问、新三板挂牌辅导、IPO实施、投融顾问、私募基金、场内外资本市场、并购重组。 【声 明】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XXX或转自XXX(非本公众号)”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为学习、交流所用,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公众号转载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遗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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