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是日照某木材加工厂职工。2014年4月26日上午,他在工作时不慎被一条突然弹出的木条砸伤,造成多发性肋骨骨折。去年6月20日,丁某向岚山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以丁某的申请已超过法定的1年的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丁某提交书面申请称,自己遭受伤害后,因木材加工厂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他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后,木材加工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他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才超过了1年的时限。为证明自己的说法,丁某还向人社部门提交了有关与木材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丁某因与木材加工厂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请了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该期限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扣除上述时间后,丁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未超过1年,故人社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作出了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的判决。
来源:山东工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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