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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干货)

 lgzlawyer 2016-12-30


      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作者:北京至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邱清荣



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发布,同意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第一项支持政策就是开展股权激励试点。股权激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性得到了我国中央政府的确认! 国务院把中关村作为股权激励试点区域,其目的是希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先行先试,取得重大成果后,要向全国推广。自国务院批复后,中关村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中掀起了开展股权激励的高潮,至今已取得了很多成绩:北京市有14家国有单位作为第一批试点搞股权激励,正在积极制定本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随后,在京中央单位又开始了报名试点。受国务院批复的号召和众多国有单位进行股权激励试点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也开始实施股权激励。

    其实股权激励对于中国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已不是什么稀罕物。受美国硅谷高科技企业的影响,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联想、四通为代表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已经开始了股权激励的尝试,有很多企业都获得了成功,但是就总体规模而言,还处于原始阶段,例如,美国硅谷90%以上高科技企业具有股权激励安排,而中国“硅谷”中关村科技园区2000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正式的股权激励安排的不到5%。那么,为什么盛行于高科技行业的股权激励制度没能在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大规模推广起来呢?长期从事股权激励研究、推广的邱清荣律师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出以下制约中国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对股权激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时至今日中小企业主对于股权激励的重要性仍然认识不足,其实这暴露出企业主对于人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团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共享合作制度的认识不足。

    中关村科技园区有一家做环保设备研发、生产的公司,企业的创办人是一对夫妻,先生抓技术和市场,太太抓财务和行政,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很符合市场需求,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但是夫妻两个十分害怕核心技术外泄,因此从不培养研发人才、市场人才。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快,企业没有强大的研发和销售团队,他们的产品创新速度慢,很快就被市场给抛弃了。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对夫妻坚持自己控制一切不容他人插手的陈旧理念,不重视人才的培养,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核心团队,更不可能做到与他人共享收益,因此企业始终依赖夫妻俩人,不可能产生强大的可持续创新能力。面对竞争日益残酷的市场,深受封建思想文化残余影响的中小企业主,必须战胜自己,充分尊重人才,尊重团队,学会合作共赢。

二、对实施股权激励目的存在理解偏差

    很多中小企业主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这给股权激励的实施带来很大阻碍。

    中关村某家高科技企业准备在中关村三板挂牌,该公司只有三个股东,由于考虑到挂牌上市后股份会有较大增值,企业主认为这是一个为大家谋利鼓舞士气的好机会,于是在改制过程中突击吸收近40位员工入股,其中入股最少的只有3000多元钱,占公司股本总额万分之一强。该公司刚刚在中关村三板挂牌,便有个别小股东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企业主收购自己的股份,然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一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股份。这些员工都是在改制过程中入股的,因此都是发起人,所以无法立即转让股份。企业主被逼无奈,只得先以自己的钱借给员工。但是这家企业在股权结构方面多少留下了一些隐患,有可能形成未来转入创业板的阻碍。这家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所犯的错误是,把股权激励当成了员工福利,根据利益均沾的原则,鼓励大家入股,而个别员工对股权激励缺乏认识,只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当发现不能及时变现时,便要求退股。

    实际上股权激励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形式,它的直接目的是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构建一个充满活力的、忠诚的、团结奋进的核心团队;它的终极目的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创造优异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显然股权激励的目的并不是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

三、企业主不诚信导致股权激励失败

    决定股权激励成败的最关键因素还是企业主的诚信。这是因为,股权激励是长期激励,对于被激励对象而言具有收益不确定性的特点,员工信任度低,如果企业主不诚信,员工就不会相信企业主真的在搞股权激励!企业主的不诚信包括不诚实和不守信。

    不诚实是指企业主根本不想实施股权激励,仅是在编故事蒙骗员工多干活或者干脆蒙骗员工向自己的企业投钱。中关村园区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企业主魏某感到企业流动资金暂时困难,于是打起了全国各地20余家分公司经理的主意,他以总部的名义要求各分公司经理投资入股总公司,分公司经理虽然半信半疑,但为了给老板“面子”保住自己的位子,都出了一些钱。魏某收到钱后便放到总公司充当流动资金,始终也不为分公司经理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来借故工商登记不便而采用“虚拟股权”处理,但是分公司经理从来也没开过股东会、行使过任何股东权利,更没有分过红。最后,这些分公司经理不是掏空分公司走人,就是敷衍了事。在本案中,魏某打着股权激励的旗号,却向员工行圈钱之事,典型的不诚实,这样做不但起不到激励员工的作用,反而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危害。

    不守信是指企业主未按照预先约定向员工兑现股权,或者虽使员工获得股权但并不以股东对待。某些企业主结合绩效任务许诺给与员工一定的股权,但当员工出色的完成任务,向自己兴高采烈的领受股权时,常常有企业主变得犹豫起来,要么少给,要么一笔勾销。前述不兑现的情况往往属于极端情况,大多数企业主还是不把员工股东当股东来对待。中关村园区的一家新材料公司的老板张某,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使得5名新员工拥有了该公司23%的股权,这5名员工也成了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是该公司大事小情都是张某一人定,从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的财务由张某的夫人控制,对于任何财务信息都不向员工股东透露,大家连公司是否盈利这样的信息都无法获得。这些员工股东名为股东,实际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这样的股权激励不仅激发不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反而使大家有被侮辱愚弄的感觉,因此,很快这些员工就离开了这家公司。张某明明吸收员工作股东,却不把他们当股东对待,他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不守信。

股权激励是典型的“企业老板工程”,只有企业主自身真诚守信,才能保障股权激励的成功。

四、选择激励对象不当造成股权激励失败

    在股权激励的实际操作中最难的一项工作要数选定股权激励对象了,很多股权激励失败案例就源于错误的选择了股权激励对象。

    海淀园区的一家动漫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大股东、总经理刘先生想寻求一名技术总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留学英国的博士“海归”王某,王某把自己很好的描述一番,打动了刘先生,便决定聘他担任技术总监并给他40%的股权,王某以外出寻找设计方案为理由,卷款60余万元不归,刘先生只得向警方报案,抓住此人后才发现是个假海归,其卷走的钱已挥霍掉50万。

    上述案例中总经理刘先生错误的选择王某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不仅没能从王某身上获得什么收益,反而损失了50万元宝贵的资金,可谓教训深刻。企业主在选择股权激励对象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被激励对象一定要和企业主的经营理念高度认同;

2、被激励对象诚实可靠;

3、被激励对象对企业主和企业高度忠诚;

4、被激励对象具有高度的团队精神;

5、被激励对象业务能力强;

6、被激励对象自愿成为公司股东;

7、每次确定被激励对象人数尽量精干;

8、分期分批发展被激励对象,不要搞一次性突击。

    那么如何才能正确判断一个人是否符合被激励对象的条件呢?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认清人的本质是一件很难的事情,真的没有什么省时省力的好办法。企业主必须要长期考察企业员工,在一个锅里吃饭,在一个战壕里打仗,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

五、股权激励没有与绩效考核有效挂钩

    某软件公司老板赵某感觉到激励销售总监李某的工作积极性十分重要,于是十分慷慨的一次性向李某赠与了20%股权同时希望李某努力工作,李某十分高兴,向赵某发誓要干得更精彩。但是,赵某未和李某签订任何关于绩效考核的书面协议。时间久了,李某的工作热情逐渐消失,销售业绩平平。面对此种情况,赵某无计可施。在本案例中,赵某犯的错误就是没能把股权激励与绩效考核有效挂钩。赵某将20%股权一次性赠与李某,没有任何绩效约束,使得李某没有压力,怎么会努力工作呢?

    股权激励并不是使员工获得股权就了事,它是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体系。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是有条件的,必须和企业或企业主签订《股权激励合同》,在这份合同中要约定绩效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只有在激励对象不断完成绩效指标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数量的股权,完不成工作任务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股权。只有这样做,才能激励员工持续努力工作。

六、股权激励方案不规范,阻碍企业长远发展

    绝大多数企业搞股权激励,都有未来去资本市场上市的目标。但是,上市标准十分严格,如果股权激励方案不规范,势必会影响企业上市。在我们接触的大量案例中经常出现两种情况——隐名持股和虚拟持股。

    隐名持股是指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本但以其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行为。我国采用的实名登记制,对于隐名股东一般认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不承认其股东身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32号)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公司存在隐名股东,很可能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公司具有潜在的权属纠纷,这样的企业是不会被批准上市的。

    虚拟持股是指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向投资人签发股权证明但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由于未经过工商登记,投资人与企业之间可能是股权关系也可能是债权关系,一旦投资人与企业或股东发生分歧,纠纷随之而起,这一定会成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严重障碍。

企业存在隐名股东、虚拟持股情况,常常会造成投资人数众多,投资数额巨大的情形,这样就有可能导向非法集资,企业主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为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股权激励方案一定要合法规范,最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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